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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加码偿付能力监管 守住险企“生命线”

2017年10月20日20:43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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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0日电 (张文婷) 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市场风险日益复杂多变,被称作是保险公司生命线的偿付能力状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近日,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了升级,修订了2008年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简称:“1号令”)并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偿付能力监管加码 各项指标均达标才合格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规定,偿二代下的监管指标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整套指标体系更加系统科学。

具体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主要是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衡量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述三个指标的达标标准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及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将限制其公司业务增长

上述负责人还提到,为治理当前行业偿付能力数据不实的乱象,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偿付能力管理的现场检查机制。

在非现场核查方面,保监会将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等进行核查,并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列入重点核查对象。在现场检查方面,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以及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实施现场检查。

在监管措施方面,保监会此次也做了细化。据了解,1号令对监管措施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监管实践中采取的措施难以“对症下药”,针对性和有效性都不够强。从国际上看,对监管措施进行分层,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普遍做法。《征求意见稿》将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保险监管实际,进一步明确应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及严重程度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按照上述原则,《征求意见稿将》监管措施分为常规措施和特殊措施。对于因可资本化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常规措施包括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等;特殊措施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等。对于因难以资本化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常规措施主要是根据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特殊措施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等。

据保监会此前召开的偿付能力工作会议指出,当前保险业风险总体可控,但风险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局部流动性风险、少数问题公司风险、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和数据真实性风险等值得关注。保监会将继续抓好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确保行业稳定发展。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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