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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坚持“问题导向” 为投资者保护“装上牙齿”

2017年09月12日08:03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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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监会坚持“问题导向” 为投资者保护“装上牙齿”

证监会坚持“问题导向”

为投资者保护“装上牙齿”

聚焦投资者保护

■董少鹏

今年以来,沪深股指稳中有升,蓝筹投资者队伍渐次扩大,市场投资理性明显增强;同时,新股发行保持常态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只紧不松”。期市、债市总体保持稳定,结构更加优化。资本市场实现这样难得的局面,与全面提升投资者保护体系密不可分。

今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项聚焦市场突出矛盾的制度措施,立足解决投资者和投资产品之间的风险匹配问题,赋予专业服务者(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法定管理责任,硬性规定其既要了解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又要讲明投资产品的风险程度,帮助投资者与投资风险“对表”。该《办法》适应我国散户投资者众多的实际,强化了专业服务者(监管自律机构)在审核关注产品或者服务适当性安排、督促适当性制度落实、制定完善适当性规则等方面的职责,坚持有责必追,违法必罚,给投资者保护“装上了牙齿”。把连接投资者和筹资者两端的专业服务者(监管自律机构)抓牢抓实,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

投资者保护的首要工作是保障市场信息对称。除了强化上市公司依法信息披露之外,监管者依法行政的重大信息、重要市场主体活动的信息、专业服务者(监管自律机构)应告知的信息等也必须充分传递给投资者。去年年初至今,证监会在新闻例会发布、重大政策出台、重大市场信息揭示等方面,不断细化工作安排,提升监管信息的透明度。突出的一点是每周公布相关案件查处情况,对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案件加快查处速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如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匹凸匹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虚假陈述案等。

强化对重要市场主体活动信息的监管,如针对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减持、定向增发、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均提升了信息披露层次,细化了相关条款。为约束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不理性行为,监管层陆续出台了涉及减持、定向增发、资产重组、股权质押等方面约束性规定。为加强保荐机构诚信建设,建立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承诺等。

与此同时,启动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就像普通投资者的化身,身兼“积极股东”和“浑水公司”的职责。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以股东身份向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参加股东大会、重组媒体说明会和投资者说明会,就中小股东投票、利润分配、并购重组、违规减持等方面发表意见,甚至与上市公司打官司。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模式是一个创举,补上了中小投资者“无为”“难为”的制度短板。笔者希望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在中小投资者“不能为”时依法主动代理,在中小投资者“希望为”时依法带头引导,以此强化中小投资者参与市场治理的能力。

目前,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违法、专业服务机构(监管自律机构)违法、上市公司退市导致投资或其他损失,尚缺乏完备的法律追偿体系,为此,监管层一方面推动建立了先行赔付制度,支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证券支持诉讼,开展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在新一版《证券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投资者保护专章,还将推动相关司法解释增加必要条款。

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另一个基础性工作是建立投资者保护基地,2016年授牌13家首批国家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第二批国家级投教基地专家评审已于近期完成,即将正式公布。投资者教育基地是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首发站”“加油站”和“集合站”,为投资者提供自我保护的动力、机制、“粮草”和平台。

投资者保护工作贯穿在证券期货市场发行、交易、退市、执法等各个环节,既涉及监管机制也涉及主体行为,既涉及环境因素也涉及自身素质,需要所有市场参与者共同努力。理性参与市场,明晰共同市场利益,明确各自责任义务,依法解决纠纷,是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原则。在投资者保护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各方应当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把制度建设得更加完善,让执行更加有力和有效。

(责编:周星宇(实习生)、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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