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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险企股权管理二度征求意见 细化股东分类

2017年07月20日15:03 |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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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20日(张文婷)为对股东形成有效制衡,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为所欲为,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多次征求意见。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由此前三类细化为四类。

对比此前的保险股东分类,此次《征求意见稿》更加细化。由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三大类变更为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及控制类股东四类。

其中,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体来看,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及控制类股东四类。

值得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责编:吕骞、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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