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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废债手段花样百出 银行“组队打怪”

毛宇舟
2016年12月27日08:09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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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恶意逃废债手段花样百出 银行“组队打怪”

  对于中小银行而言,民企恶意逃废债是“老大难”问题,虽然单笔千万元左右,多则不过几亿元,但是追债极为困难

  近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印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及,对于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潘光伟在出席 “2016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年会”时表示,目前全国各地银行业组建近万家债委会,征集逃废银行债务案例120多个,先后通报了730多家逃废银行债务机构。中银协成立了“依法保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保护银行债权公约。《中国银行业失信人信息管理办法》正在研究中,预计明年发布。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监管层面、自律组织以及司法部门都对恶意逃废债严厉打击,但实际上利用低价出卖资产、承包、租赁和转让、通过不规范兼并、重组等方式逃废债的行为仍屡有发生,于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联手狙击恶意逃废债。

  恶意逃废债频出

  所谓逃废银行债务(逃废债),是指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

  事实上,早在2013年,中银协“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就已经将9项行为,纳入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标准。其中包括,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等。旨在加大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力度,推动银行业债权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某股份制银行信贷管理部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企逃废债的情况比较少,而且多是以重组、并购等方式来解决。对中小银行而言,民企恶意逃废债是“老大难”问题,虽然单笔少则千万元左右,多则不过几亿元,但是追债极为困难。

  对民企而言,逃废债更加隐蔽,由于资金体量较小,手段也更多,甚至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

  “银行行使债权人权力时,还有一个阻碍来自于非市场化力量,对于恶意逃废债企业,银行是必须进行逐渐退出的,这中间可能会遭遇非市场力量的干扰,银行的债权人权力在实施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上述信贷管理部人士表示。

  银行追债需多方支持

  今年以来,各地打击逃废债的力度不断增强。仅温州地区,上半年就梳理出联动监测风险企业227家,发出警示函101份,有7户企业主动提出还款计划;协调处置1860起“两链”风险,累计延缓或化解风险贷款近1000亿元,涉及3家、5家以上银行授信的企业数分别较年初下降19.3%、19.5%。

  潘光伟表示,中银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针对有些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防止银行债权悬空,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维护商业银行的正当权益。

  潘光伟透露,中银协启动了“四个一批”专项活动。一是通报一批,二是公示一批,三是督办一批,四是制裁一批。

  据了解,中银协将建立健全失信人信息共享机制与银行业失信人信息平台。中银协目前正在起草《银行业失信人信息管理办法》,计划于2016年底前完成制定工作,并于2017年一季度发布实施。中银协同时计划发布银行业依法保护债权“共享失信人信息合同示范条款”,开发银行业失信人信息公示系统,并争取在2017年5月底前试运行,进行持续维护,供会员单位使用。

  《意见》指出,针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要严厉打击。“钢铁煤炭去产能过程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借转型、转产之机悬空金融债务,或通过转移、出售企业有效资产逃废金融债务,或不尊重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破产逃废金融债务。”

  对于这种借机逃债的行为,银监会要求各级银监局要组织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及时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对于拒不纠正的企业,组织实施停止贷款、停止结算等制裁措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切实遏制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事实上,解决逃废债的问题,银行一方的力量稍显薄弱。严格来说,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一般的逃废债行为是民事纠纷,严重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就需要公安机关介入打击。

  中国银行一名信贷员就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虽然银行每一笔贷款都有若干签名背书,但是如果出了问题,信贷员的压力无疑是最大的,只有天天跑企业盯着,效果甚微。”

  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浙江地区已经组织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公约》,以集体的力量对抗逃废债。《合作公约》涉及联合惩戒对象、措施、工作准则、监督与制约等五部分内容,主要针对转移资产、妨害执行、逃匿跑路、变换主体、虚假诉讼、虚假担保等十二类逃废债行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确立了停开账户、限制支付、停办贷款、停办信用卡等四大惩戒措施,并依托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行为信息平台,实现了逃废债行为信息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时互通、全面共享和日常使用,旨在浙江银行业业内可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在横向层面,浙江推动实现银、政、法三方联手,搭建部门对话平台,推动出台相关办法,解决债权维护瓶颈和顽疾。在纵向层面,强化监管、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效联动。温州、绍兴等部分地市银行业开展了联合惩戒逃废债工作机制的先期探索,共涉及贷款金额37.21亿元,其中有4.54亿元贷款已取得明显进展。

(责编:薛白、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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