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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军:从三方面提高养老基金长期回报

2016年12月10日16:43 |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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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规划研究部巡视员熊军(摄影:李栋)

人民网北京12月10日电 (李海霞)“第一,理性确定养老基金长期平均风险敞口。第二,理顺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第三,坚持创新发展。”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规划研究部巡视员熊军12月10日在养老金融50人论坛(CAFF50)2016年会上,从三方面解读了如何提高养老基金长期回报的途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养老保障的要求也在提高。与此同时,中国也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的阶段,现收现付公共养老体系的支出压力不断加大。

“解决这个困境,在于调整养老金结构。第二、第三支柱是积累的制度,投资就变成了核心的问题。长期回报对养老待遇的影响非常大,案例说明,6.5%的回报率和3.5%的回报率在40年的期限里,养老福利相差1倍以上。”熊军说。

熊军介绍说,养老基金长期回报主要来自于三块:核心是第一块,长期平均风险敞口得到市场回报。另外两个回报主要来源于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能力。

在养老基金的长期回报里面,第一部分是主要构成,第二、三部分因为规模比较小很难支撑养老基金对较高长期回报的要求。

事实上,收益率波动较大的资产,长期平均回报率是较高的,要追求较高的长期回报,必须承担一定的收益波动的代价。

如何来确定一个长期平均风险敞口呢?在熊军看来,就是要平衡好管理短期波动风险和提高长期回报两方面的要求。

然而,在实际过程中,把确定长期平均风险敞口的职责给了受托人。熊军建议,在此方面多做一些调整,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应该针对不同风险敞口之间基金的长期回报的问题高度重视、反复沟通。

熊军还建议,提高养老基金长期回报要完善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第一,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界限。第二,用相对回报体系来代替简单的绝对回报。第三,采用适应资本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体制。

在他看来,目前委托人直接干预或者过度干预基金运营情况的原因是在于对长期平均风险敞口本身没有定义。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熊军建议,最重要的应该是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管理合同,把大量的精力放在长期合作目标、可承受风险能力、长期平均风险敞口、绩效评估办法等内容。

不仅如此,监管部门也应该尽可能的减少对具体运营业务的审批,完善现有的投资运营法规,重点放在促进信息披露,促进受托人提高投资管理能力上面。在法治和管理合同和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要理顺体制、运营机制,要赋予受托人投资决策权。

从用相对回报体系来代替简单的短期绝对回报方面来看,熊军认为,相对回报体系是将长期投资目标经资产配置转化为长期风险平均敞口,用长期平均风险敞口的市场回报作为基金的中长期投资目标,最后各类资产的市场回报落实到投资组合上去。

从另一方面而言,公共养老金管理机构要参加资本市场的竞争,必须采用适合资本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体制。从国外经验来看,相当一部分公共养老金管理机构直接采用了公司制。还有一部分采用的是董事会受托的模式管理公募养老基金,采用受托模式的时候普遍都采用的是决策职责和执行职责相分离的双层架构。

 “过去我们在管理养老基金的时候经常关注的是某一类资产的风险,现在大家更多的是从单一资产类别放到资产整体进行考虑。”熊军指出,投资模式的创新出现了新态势,过去以资产类进行划分做资产的配置,现在越来越多领先的机构是从风险驱动因素划分,打破资产类别的限制,以风险驱动因素配置来解决整个基金的风险管理的问题。

(责编:朱传戈、刘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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