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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理财纠纷因亏钱或收益少

法官:注意合同中收益回报和保底条款

颜斐
2016年10月28日07:54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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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近年来,人们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因理财纠纷引发的案件也呈多发态势,北京市二中院对近5年审理的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结果显示此类案件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前日,市二中院法官特地走进丰台区紫芳园社区,对居民进行投资理财风险提示并现场答疑,特别提醒老年人要谨慎投资。

  2012年1月至今年6月,北京市二中院受理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123件,其中自然人之间的纠纷为34件,占总数的27.64%;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案件为89件,占总数的72.36%,涉及的投资领域包括股票、基金、期货、外汇、贵金属等。其中,以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为被告的案件占六成。

  市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介绍,此类纠纷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在123件纠纷中103件是基于该原因,占总数的83.74%。争议主要为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保息条款是否有效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等,“投资者多有获得高额回报的心态,从而轻信高利率回报的承诺以及保本保息条款,在预期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引发诉讼”。

  苏丽英介绍,一些没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或投资管理公司,在吸收客户时夸大盈利前景,隐瞒投资风险。有的通过办理培训班及现场发放投资收益等吸引客户,有的宣称亏损时由受托人承担或补足损失来骗取客户信任。但当委托理财一旦出现亏损,这些公司则采取变更办公场所、中断联系等手段,消极履行赔偿协议。

  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部分案件反映出,接受委托理财的一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但以“委托理财”为名,通过虚假承诺以还本付息或给以保底收益的方式骗取投资款。

  ■法官提醒

  市二中院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审查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和“保底条款”。“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此类的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失的,往往要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 苏丽英说。

(责编:李栋、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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