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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理财陷阱 警惕“保本保息”“飞单”

高健
2016年10月27日07:45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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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高健)昨天,市二中院法官走进紫芳园二区,普及投资理财风险,提示居民特别要警惕“委托理财”“保本保息”“飞单”等陷阱。

  据法院统计,在投资理财案件中,一半案件源于“委托理财”。此类案件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争议焦点主要存在于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保息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等。同时,部分案件反映出,接受委托理财的一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但其以“委托理财”为名,通过虚假承诺以还本付息或给以保底收益的方式骗取投资款,引发了相关的刑事案件。

  市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提醒市民,一旦投资,投资人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账单,以便随时掌握资产变动状况,更好地控制风险。

  同时,市民特别要注意审查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和“保底条款”。“投资人要分清‘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的区别。”苏丽英介绍,实际案例中,有的金融机构为吸引客户,往往会口头宣传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预期收益率的相关内容,同时要求投资人作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承诺。投资人一旦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收益,以口头宣传的预期收益率主张金融机构承担责任时,如金融机构不予认可,投资人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投资人要注意“保底条款”均为无效条款,如“受托人承诺任何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和固定收益不受损失,由受托人承担投资风险”。苏丽英说,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此类的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失的,往往要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

  投资人还要特别警惕“飞单”现象,辨清签约对象。个别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或者销售人员可能利用投资者的信任,以高额回报向其推销其他投资理财产品或获得代客理财资金后,将资金投向案外职业放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此类投资风险大,投资者误以为系与金融机构建立了投资理财合同关系,往往等到纠纷发生时才发现真相,但为时已晚。

(责编:李栋、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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