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系列报道之一:
互联网保险整治风暴袭来 重在高现价和跨界风险
人民网北京10月17日电(张文婷)互联网保险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成长的烦恼”。近日,中国保监会联和人民银行等十四个部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指出从三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专项重点整治,分别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来自中国保险行业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正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保险业态。2013年-2015年,互联网人身险保费从54.46亿元增至1465.60亿元,增幅27倍。互联网财险保费从236.69亿元增至768.36亿元,增幅则有225%。今年上半年更是呈飞速增长,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431.1亿元,是上年同期的1.75倍,与2015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全年保费水平接近,占行业总保费的比例上升至5.2%。
面对互联网保险如此快速的发展,监管在欣慰之余不免略有担忧。如何厘清创新与合规之间的界限在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一方面监管坚持鼓励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渠道、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推动“互联网+”为行业转型升级拓展更广阔空间。另一方面坚守着规范治理的底线,加强风险排查,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对正常开展业务的机构积极鼓励,持续监管,督促其规范运营。
损失最重:网销高现价产品
针对一直处于市场焦点的“网销高现价产品”,保监会在《整治方案》中明确指出,要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近年来,部分保险机构为迅速做大保费规模,大力发展短期限和高收益的万能险产品等理财型保险业务,甚至利用互联网平台夸大收益,出现销售误导等行为。
据了解,此类产品期限多为1年或2年,结算利率达到5%甚至更高。保险公司为追求高收益率,大多配向收益高、流动性低的另类资产,比如不动产、基础设施、信托等,形成了“短钱长配”的新情况,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对此,波士顿咨询公司总经理何大勇在接受人民金融采访时提到,保险产品的一大风险就是要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拥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在这一点上,高现金价值产品尤为重要。这几年,网销保险产品持续火爆,金额持续走高,很多短期保险产品基本都能算高现金价值产品。然而,目前市场上众多的网销保险产品并不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或者说不能达到保监会的相关要求,潜在群体性风险巨大,此次作为重要的整治对象是有必要的。
风险最大:为网贷平台提供增信行为
对于问题频发的P2P网贷平台来说,能与保险公司联手合作,无疑是为其高投资收益“背书”的最好方式。此次《整治方案》提到,对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保监会要重点查处和纠正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及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监管对此早有关注,据人民金融梳理,今年1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禁止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合作。
今年4月曾有多家P2P公司表示收到了保险公司通知,称监管层叫停了P2P资金安全险。据业内人士表示,此类险种原本只是保证账户本身出现黑客、被盗的情况,但由于一些P2P网贷平台经常夸大宣传甚至吹嘘有保险公司“兜底”,私自扩大保险增信范围,用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在P2P平台事故频发之下,保险公司都不愿再继续该业务,以防发生风险,影响公司运营及业内声誉。
隐藏最深:以“互助”名义变相发展互联网保险
此外,《整治方案》还有另一重点,即对于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以及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问题。
近年来,部分互联网公司和第三方平台打着创新的旗号,以所谓的“互助保险”等概念,打互联网保险的擦边球。《整治方案》指出,保监会要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监会曾多次就部分互联网公司基于网络平台推出 “夸克联盟”等互助计划给予警示。
据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此类互助计划主要集中在意外互助、重大疾病互助领域,及车辆风险。其推出的互助计划大都采取收取小额费用,发生互助事件后再均摊互助资金的模式,互助额度存在不确定性。
据业内人士表示,有的互助计划假借保险名义进行宣传,以所谓“超低价保障”和产品创新为噱头开展营销,将两者进行不客观地比较和挂钩;有的网站将互助计划和保险产品混搭销售,极力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具有相当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互助计划是保险产品或所谓“互联网+保险”的新型产品。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有的机构或个人打着“互助计划”的幌子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恶意骗取公众钱款,极易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互助计划也非保险产品。比如,抗癌公社人士曾对媒体表示,抗癌公社是互联网互助社区,只是用了相互保险公司的理念,“一直认为它不需要牌照”。
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互联网上流传的互助计划没有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也没有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保证。
《整治方案》还提出,未来,保监会将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机制,加大对互联网理念和技术的运用,研究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的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处置预案。
对此,何大勇认为,互联网瞬息万变,监管在排查问题整治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快速度尽快解决问题。加之,当前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各部门是否能够有效地联动配合以防止监管套利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的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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