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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申请审核趋严 两天四家上市公司被否

2016年07月29日08:32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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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并购重组申请审核趋严 两天四家上市公司被否

  有资深投行人士称“已经切身感受了监管层的变化,再也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去试探监管底线了”

  并购重组审核愈发趋严。《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本周以来,证监会已经审核了16家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而值得关注的是,7月26日和27日两天时间里,有4家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被否。

  另外,《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进入7月份以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获得无条件通过的数量已经赶超获得有条件通过的数量:分别为10家和8家。而今年上半年,两者的数量分别是46家和69家。

  这是预期之中的事情。根据监管层相关人士日前在第四期保荐代表人系列培训班上的表态,未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结果将减少“有条件通过”,变为“无条件通过”和“否决”两个结果。

  业内人士表示,有条件通过的公司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现在直接减少这种情况,而是无条件通过或是否决,相当于堵死了“补充材料”这条路,是趋严的一种表现。

  至于两天内4家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被否,业内人士认为,由此可以看出监管层加强了监管力度。同时,有资深投行人士称“已经切身感受了监管层的变化,再也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去试探监管底线了”。

  具体看,被否的4家公司分别是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被否的原因,并购重组委也给出了各自的理由。其中,华翔电子是因为申请材料未充分披露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两次作价差异的合理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包括“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等七项。

  新文化是因为申请材料关于标的公司经营模式及盈利预测的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ST商城是因为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权益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解除情形,且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电光防爆是因为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责编:吕骞、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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