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家险企未按时报送相关报告遭通报 保监会强化万能险等信披监管

2017年08月24日08:12  来源:证券日报
 

  近期,新光海航人寿因未按时报送2017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遭到保监会通报引发市场关注。事实上,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以来,一共有14家险企由于未按时报送相关数据遭到保监会的通报。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8月16日下发《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的信披行为再次进行规范。引人注意的是,《意见稿》对保险公司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以万能险为主)做出详细信披要求,并要求险企披露“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

  14家险企遭通报

  8月16日,保监会下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未按时报送2017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的通报》(下称“《通报》”)提到,“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监发〔2015〕22号)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报送2017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现予以通报。”

  《通报》表示,新光海航人寿应认真整改,改进内控机制和审批流程,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于2017年8月10日之前向保监会提交整改报告。各保险公司要引以为鉴,从治理金融乱象、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偿付能力报告和偿付能力数据报送工作的重视程度,完善报告编制内控机制,按时报送监管信息,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

  实际上,新光海航人寿并非今年第一家遭到通报的险企。本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还有13家险企因未按时报送相关报告遭到保监会的通报。

  7月中旬,保监会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部分保险机构报送风险排查专项整治自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报》表示,按照保监会会近期下发的《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自查,并于6月15日前上报自查整改情况。

  但《通知》发布后,截至6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天安财险、久隆财险、瑞泰人寿等6家保险公司未按时报送自查报告。经提示后,久隆财险仍未提交完整的自查报告。此外,中荷人寿、日本财险(中国)、泰山财险、信利保险(中国)、长安责任保险等5家保险机构未提交《确认及承诺书》,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未报送《风险排查提纲》。

  保监会表示,上述保险公司未按时、完整提交自查情况报告,表明公司内部管理不严,合规意识不强,应当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保监会将结合上述保险机构的报送情况,综合分析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状况,纳入偿付能力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此外,2017年5月19日,由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百年人寿未按时报送2016年度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遭到保监会的通报。

  万能险居前三产品或要披露

  事实上,近期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再次对险企的信息披露与报送进行规范,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信息披露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二是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三是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事实上,《证券日报》记者查阅2016年人身险公司年报发现,一般公司均会对保费收入前五名保险产品名称和保费收入进行披露,但多数不会披露保费渠道和比较“敏感”的退保金。

  在备受市场关注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主要以万能险为主)方面,《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份寿险公司2016年年报发现,目前寿险公司均未对“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进行披露。如果《征求意见稿》在该项下最终没有变化,那么监管对万能险的信披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除产品信息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对险企的公司治理概要、公司概况、重大事项等作出信披要求。

  比如,《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案件;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仲裁事项。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以下说明:未来现金流假设、贴现率的选择方法及其结果、其他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精算假设的变化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

  在信息披露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主页置顶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名称为“公开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都应当在该专栏下分类设置子栏目列示,一级子栏目名称分别为“基本信息”、“年度信息”、“专项信息”和“重大事项”等。其中,“专项信息”栏目下设“关联交易”、“偿付能力”、“互联网保险”、“资金运用”、“新型产品”、“交强险”等二级子栏目。

  值得一提的是,本报记者查阅险企官网发现,个别险企虽有信息披露专栏,但其在官网的位置较为“隐秘”,需要消费者及投资者仔细寻找才能找到。

(责编:李栋、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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