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企股东不得在筹建期间转让所持有公司股权

2017年06月23日17:59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人民网北京6月23日电(张文婷)为从源头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防范经营风险。近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要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加强入股资金来源审查及股权结构核查。通知于6月22日起实施。

《通知》涵盖的保险机构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保公司及相互保险社。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股东应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筹建期间,股东如发生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等影响股东资质的情形,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筹备组,筹备组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会将对相关股东资质进行穿透性核查,要求详细说明股东资质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并根据需要进行上溯审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对于入股资金,《通知》要求股东出资资金应来源真实、合法,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在开业申请材料中,股东需提供入股资金的具体来源说明及出资前(包括出资当月)银行账户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截至出资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针对资金来源存在疑点的,保监会将进行追溯审查,要求补充说明每一级资金来源方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通知》同时要求,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如违反此项规定,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开业,并将相关股东和当事人列入准入负面清单,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

此外,在公司筹建期间,筹备组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推进保险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各项工作。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创立大会召开前,需向保监会陈述公司治理、高管团队、经营规划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由保监会进行综合评估。如存在与筹建申请材料严重不符或与监管导向严重偏离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质疑的股东股权、资金来源、拟任高管资质等问题,保监会将进行公开质询。

《通知》还提到,保险机构开业现场验收前,将增加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的面谈环节,深入了解新设公司的战略规划、产品策略、投资决策、人员储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筹备情况。如存在规划不切实际、业务发展激进、人员储备不足、公司治理有缺陷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运营的问题,保监会将责令筹备组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整改。

对于保险机构验收标准,保监会表示,将细化评估内容,建立验收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验收标准分为:验收合格;一个月整改;两个月整改,并重新验收;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开业四个方面。

保险公司开业后的前两年,保监会还将对其发展规划、产品策略、投资决策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不达标,将不予批准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同时,评估结果计入保险公司战略风险评价体系,并作为变更业务范围、产品备案和投资能力备案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责编:张文婷、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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