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家險企未按時報送相關報告遭通報 保監會強化萬能險等信披監管

2017年08月24日08:12  來源:証券日報
 

  近期,新光海航人壽因未按時報送2017年第2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遭到保監會通報引發市場關注。事實上,據《証券日報》記者梳理,今年以來,一共有14家險企由於未按時報送相關數據遭到保監會的通報。

  值得關注的是,保監會8月16日下發《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對保險公司的信披行為再次進行規范。引人注意的是,《意見稿》對保險公司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以萬能險為主)做出詳細信披要求,並要求險企披露“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保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和保戶投資款本年退保”。

  14家險企遭通報

  8月16日,保監會下發的《中國保監會關於未按時報送2017年第2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保險公司的通報》(下稱“《通報》”)提到,“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保監發〔2015〕22號)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后25日內報送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新光海航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時報送2017年第2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現予以通報。”

  《通報》表示,新光海航人壽應認真整改,改進內控機制和審批流程,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並於2017年8月10日之前向保監會提交整改報告。各保險公司要引以為鑒,從治理金融亂象、防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償付能力報告和償付能力數據報送工作的重視程度,完善報告編制內控機制,按時報送監管信息,確保所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合規性。

  實際上,新光海航人壽並非今年第一家遭到通報的險企。本報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以來,還有13家險企因未按時報送相關報告遭到保監會的通報。

  7月中旬,保監會下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部分保險機構報送風險排查專項整治自查報告有關問題的通報》表示,按照保監會會近期下發的《關於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排查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險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自查,並於6月15日前上報自查整改情況。

  但《通知》發布后,截至6月15日,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天安財險、久隆財險、瑞泰人壽等6家保險公司未按時報送自查報告。經提示后,久隆財險仍未提交完整的自查報告。此外,中荷人壽、日本財險(中國)、泰山財險、信利保險(中國)、長安責任保險等5家保險機構未提交《確認及承諾書》,瑞再企商保險有限公司未報送《風險排查提綱》。

  保監會表示,上述保險公司未按時、完整提交自查情況報告,表明公司內部管理不嚴,合規意識不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進一步提高保險資金運用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時,保監會將結合上述保險機構的報送情況,綜合分析其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狀況,納入償付能力分類監管評價結果。

  此外,2017年5月19日,由於中國人民保險集團、百年人壽未按時報送2016年度非保險子公司年度報告遭到保監會的通報。

  萬能險居前三產品或要披露

  事實上,近期下發的《征求意見稿》再次對險企的信息披露與報送進行規范,對信息披露的內容、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信息披露的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要求。

  此次的《征求意見稿》明確表示,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是上一年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原保險保費收入和退保金﹔二是上一年度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保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和保戶投資款本年退保﹔三是上一年度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投連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和投連險獨立賬戶本年退保。

  事實上,《証券日報》記者查閱2016年人身險公司年報發現,一般公司均會對保費收入前五名保險產品名稱和保費收入進行披露,但多數不會披露保費渠道和比較“敏感”的退保金。

  在備受市場關注的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主要以萬能險為主)方面,《証券日報》記者查閱多份壽險公司2016年年報發現,目前壽險公司均未對“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保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和保戶投資款本年退保”進行披露。如果《征求意見稿》在該項下最終沒有變化,那麼監管對萬能險的信披監管將進一步加強。

  除產品信息之外,《征求意見稿》還對險企的公司治理概要、公司概況、重大事項等作出信披要求。

  比如,《征求意見稿》提到,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並作出簡要說明:發生單項投資實際投資損失金額超過公司上季度末淨資產總額5%的重大投資損失,如果淨資產為負值則按照公司注冊資本5%計算﹔發生單筆賠案或者同一保險事故涉及的所有賠案實際賠付支出金額超過公司上季度末淨資產總額5%的重大賠付,如果淨資產為負值則按照公司注冊資本5%計算﹔發生對公司淨資產和實際營運造成重要影響或者判決公司賠償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訴訟案件﹔發生對公司淨資產和實際營運造成重要影響或者裁決公司賠償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仲裁事項。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保險責任准備金信息包括准備金評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准備金的類別提供以下說明:未來現金流假設、貼現率的選擇方法及其結果、其他精算假設方法及其結果、精算假設的變化等。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准備金的類別列示准備金評估結果以及與前一年度評估結果的對比分析。

  在信息披露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主頁置頂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名稱為“公開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所有公開披露的信息都應當在該專欄下分類設置子欄目列示,一級子欄目名稱分別為“基本信息”、“年度信息”、“專項信息”和“重大事項”等。其中,“專項信息”欄目下設“關聯交易”、“償付能力”、“互聯網保險”、“資金運用”、“新型產品”、“交強險”等二級子欄目。

  值得一提的是,本報記者查閱險企官網發現,個別險企雖有信息披露專欄,但其在官網的位置較為“隱秘”,需要消費者及投資者仔細尋找才能找到。

(責編:李棟、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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