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險監管引導作用明顯 聯動機制有待完善

2017年01月20日07:59  來源:經濟參考報
 

  近年來,多家保險機構運用萬能險資金杠杆收購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掀起不小的波瀾。2016年5月起,保監會進行了萬能險專項檢查,對萬能險業務經營存在問題且整改不到位的前海人壽採取處罰措施,並分別向前海人壽和恆大人壽派駐檢查組,現場檢查其經營合規性﹔2016年12月29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將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從51%降低至1/3以下。業界人士認為,相關舉措有利於督促保險公司規范萬能險業務,引導作用明顯﹔但同時,應完善有關聯動機制,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

  前海人壽萬能險新業務被叫停

  據保監會2016年12月5日通報,由於前海人壽萬能險業務經營存在問題且整改不到位,保監會決定停止其開展萬能險新業務。同時,針對前海人壽產品開發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保監會責令公司進行整改,並在三個月內禁止申報新產品。隨后,前海人壽有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已按照監管要求,暫停萬能險新業務,並安排了專項工作組負責萬能險賬戶分拆的整改落實工作。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2016年5月至8月,保監會組織7個保監局對萬能險業務量較大,特別是中短存續期產品佔比較高的前海人壽、恆大人壽等9家公司開展了萬能險專項檢查,並對發現問題的公司下發了監管函。保監會稱,前海人壽上報了整改情況報告,但對在萬能單獨賬戶管理、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整改不到位,因此保監會採取停止其開展萬能險新業務的監管措施,並要求其合理制定業務規劃,加快業務結構調整,降低中短存續期產品佔比,大力發展風險保障型與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

  近年來,萬能險成為資本市場備受爭議的“主角”之一。前海人壽、恆大人壽等多家保險機構利用萬能險舉牌上市公司,部分上市公司股價因險資“快進快出”呈現“過山車”行情,公司治理也發生劇烈波動。如恆大系大舉買入梅雁吉祥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再全部賣出,然后又買入並舉牌,致使梅雁吉祥股價短期內大起大落,不少投資人利益受損﹔而南玻遭遇前海人壽數度舉牌,在前海人壽成為第一大股東后,南玻高管集體請辭,公司治理發生劇烈波動。

  在不少業界人士看來,保監會叫停前海人壽萬能險新業務,有利於督促保險機構規范經營萬能險業務。一位保險業資深人士表示,此次保監會停止前海人壽萬能險新業務,意在規范保險公司萬能險業務發展,加快其業務結構調整優化﹔同時,保監會的加強監管,也將進一步提升社會公眾保險消費的信心,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

  保監會加強監管引導作用明顯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保監會叫停前海人壽萬能險新業務具有重要的信號意義,將引導保險機構發展風險保障型與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回歸“保險姓保”。

  一是對萬能險加強監管的信號意義濃厚。英大証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認為,總體來看,險資基本為財務投資,險資加大股票投資對於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提升資源配置效率、發揮價值發現功能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但同時,由於國內資本市場不成熟,監管機制還不健全,險資舉牌也帶來了一些新問題,如個別公司“快進快出”,有的舉牌較為激進,既對股市造成沖擊,也給險資自身帶來安全風險。北京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鄭偉表示,不能以個別行為說明險資投資的性質,不能以偏概全。不少學者認為,保險資金投資股票應辯証看待,主流保險機構的投資行為多數不存在問題,而個別保險機構的做法則可能挑戰了底線,投資行為不符合監管規定、出現違規行為時,監管層應採取約談、警示等監管措施。

  二是將引導保險機構發展風險保障型與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回歸“保險姓保”。“保監會近期對萬能險業務的相關監管措施,將進一步規范保險市場的發展,對市場回歸‘保險姓保’、發展風險保障型與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產生積極的引導作用。”華夏保險廣東分公司總經理李侃說。

  三是對提振實體經濟起到一定積極作用。一段時間以來,杠杆收購的情形在我國資本市場不斷出現,不少業界人士擔憂資本流向“脫實向虛”對實體經濟帶來負面影響。在前海人壽增持格力股權成為第三大股東后,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公開表示,投資者應該通過實體經濟的發展獲益,而非低買高賣賺快錢。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証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說,保險機構是機構投資者的“老大”,應當服務於實體經濟的穩定發展。

  萬能險監管聯動機制有待完善

  不少專家認為,保監會叫停前海人壽萬能險新業務,以及近期發布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釋放出加強監管的重要信號。但同時,對於行業的長效監管仍待完善相關制度,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

  一是持續完善萬能險相關監管措施。目前,包括《關於加強保險機構與一致行動人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等監管規則仍在征求意見之中,部分保險業從業人員建議,在持續推進出台相關細則的同時,加強“窗口指導”和風險提示。如成立項目指導組,通過不定期的工作視察、督導或者座談會等方式,進行相關工作的經驗交流與實踐指導。

  二是加強監管聯動,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執法力度。在金融創新不斷增多、涉及銀証保各領域的背景下,北京大學教授周其仁等人認為,應打破部門監管分割,加強監管聯動協調,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探索完善資本市場的監管政策,既保護實體企業的長遠發展,也利用包括險資在內的機構投資者的力量,更有效地約束上市公司的經營行為,保護股民利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認為,通過萬能險杠杆進行的敵意收購很難說它好還是壞,但是作為敵意收購的收購方,應該通過自己的行為提升企業的價值,這才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作為被收購方可以拒絕和防止敵意收購,但是前提條件是要能夠更好地維護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廣大股東的利益。在這種原則下,不少業界專家建議探索研究適度約束敵意收購的監管政策,建立保護中小投資者表決權的機制,研究同股不同權的AB股制度設計等,保護公司創始人和團隊的經營管理話語權。

(責編:李棟、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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