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沪深港基金须一个月内修改合同

2017年06月23日00:00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存量沪深港基金须一个月内修改合同

  据中国基金报披露,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基金产品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下发至各基金管理人。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上周发布的《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核指引》(下称《指引》),《通知》对存量沪港深基金有了新的规定,指出存量沪港深基金需在一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且“满足要求”的投研人员6个月内到岗。

  有分析认为,目前市场中不少沪港深基金的投研人员没有或者拥有较少香港市场投资经验,未来或出现该类基金更换基金经理、基金公司紧急招聘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等情况。

  具体来看,《通知》规定,要按照《指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对于基金名称带有“沪港深”等类似字样且港股投资比例下限为零的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进行特别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备案。

  此外,《通知》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参照《指引》关于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在6个月内配备相适应的投资管理人员,确保人员到位。《通知》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人员配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位的,应暂停相关产品的申购,人员配备情况符合条件后方可继续开放产品的申购。

(责编:章斐然、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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