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下发日期为4月27日,监管机构还要求收到的理事在5月4日中午12时前将表决结果进行反馈。一位沪上公募投研部人士表示,或是征询估值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而另一家大型公募人士则坦言“我们公司已经反馈了,应该是没有意见”。
自上月底监管机构发布了《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之后,近日公募FOF又迎来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展:监管层下发了《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在关于发布《指引》的议案中表示,该文件经由理事审议通过后将正式发布。本次《指引》的出台相当于宣告FOF全面进入读秒的状态。
该议案的下发日期为4月27日,监管机构还要求收到的理事在5月4日中午12时前将表决结果进行反馈。一位沪上公募投研部人士表示,或是征询估值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而另一家大型公募人士则坦言“我们公司已经反馈了,应该是没有意见”。
《指引》的起草过程
2016年10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牵头组织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托管行制定了《指引》初稿,并在估值小组内部征求意见。
2016年11月2日,协会组织估值小组成员和相关专家召开座谈会,确立了《指引》整体框架以及估值日定义、上市基金估值标准等重要内容。
2016年11月14日和12月13日,协会就修改后的《指引》分两次召集部分估值小组成员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对上市交易货币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基金权益处理等核心条款进行了修改。
2016年12月底,协会就《指引》书面征求证监会机构部和会计部意见,期间就基金申报中的审核要点和会计估值原则等反复沟通,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条款。
2017年3月,证监会机构部和会计部书面反馈无异议后,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指引》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适时发布,并报证监会同意。
《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和估值业务处理两个部分。总则对基金中基金的估值原则进行概述;估值业务处理分别确定了非上市基金、上市基金的估值方法,规范了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并就估值处理时点和监控机制提出要求。
(一)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重点规范四方面内容:
一是考虑到可投资标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在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等方面的不一致可能对基金中基金估值公允性产生影响,要求管理人谨慎设定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策略。
二是考虑到部分上市基金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可交易,两个市场价格可能不一致,要求管理人充分考虑份额计划的退出方式对估值价选取的影响。
三是明确定义了“估值日”为“净值归属日”的概念。
四是明确相关标准将定期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产品创新的需要。
(二)估值业务处理
· 1、分别明确上市基金和非上市基金的估值方法
对于非上市基金分为非货币基金和货币基金两类进行估值。投资非货币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对于上市基金按照基金类别列举了投资ETF、LOF、定开/封闭式、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等品种的情况分别规定;其中,投资ETF按照ETF联接和非ETF联接区分估值标准。具体来说,非ETF联接按照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ETF联接按照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投资LOF按所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投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采用收盘价估值;投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采用份额净值估值或按所投基金的收益计提基金收益。
· 2、明确特殊情况下的估值处理原则
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的估值频率一致但是未公布净值的情形;二是所投资基金以收盘价估值而估值日无交易,分别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和未发生重大变化两种情况阐述估值原则;三是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拆算或拆分的估值处理。
· 3、明确估值处理时点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的基金为基础确定
对于标的基金按照指引规定全部以收盘价估值的,应当在取得收盘价的当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对于标的基金按照指引规定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的,应当根据标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ETF联接基金在持有的目标ETF的估值当日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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