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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職員虛構理財產品騙客戶錢

裴曉蘭

2015年08月05日07:46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陳某出庭受審。京華時報記者趙思衡攝

  銀行職員陳某沉迷網絡賭博,在輸光積蓄和用父母房產抵押的貸款后,他虛構高息理財產品等,騙取3名朋友和6名客戶311萬余元。將錢全部輸光后,陳某本想自殺被勸阻,隨后辭職、離婚、投案。昨天,陳某因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在西城法院受審。陳某表示,錢都輸光了,沒有償還能力。

  □指控 銀行職員涉嫌騙311萬

  陳某是北京市人,大專文化,案發前是某銀行下屬支行的職員。昨天上午9點50分,37歲的陳某被帶上法庭,他沒有請辯護律師,家屬也沒有來旁聽。

  檢方指控,陳某在銀行擔任個人業務顧問期間,於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18日間,編造母親住院急需借款及合資購買高息理財產品等虛假理由,騙取3名朋友的錢款共計135萬元。案發前,他以返還利息的方式向3人退賠贓款共計43萬余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13日間,陳某採用偽造理財協議、私刻公章等手段,虛構銀行在售高息理財產品或信托產品的事實,與6名客戶簽訂虛假合同,騙取6人錢款共計219萬元。陳某於2014年9月19日向西城公安分局豐盛派出所投案,騙得贓款共計311萬余元均被其用於網絡賭博。

  檢方認為,陳某的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應當數罪並罰。

  □案情賭輸想撈回來越陷越深

  陳某當庭認罪。他供稱,父母均60多歲,已經退休。

  在做銀行個人業務顧問期間,他主要負責拉存款和向客戶介紹理財產品。他稱,自己每月工資四五千元,家裡經濟條件也還行。之所以去騙,是因為迷上了賭博。

  陳某供述,以前他愛和朋友玩斗地主、扎金花,也去過游戲廳玩賭博游戲,曾在游戲廳玩百家樂輸過七八萬元。

  2011年9月左右,他手機上收到一條短信,是一個百家樂的賭博網站。賭博網站設在菲律賓,名稱是“古堡娛樂城”。自此,他開始網絡賭博,隻要將錢存入賭博網站指定的賬戶就可以下注。

  陳某說,起初,他用自己的積蓄賭博,輸光之后,他將父母的房屋抵押貸款,結果又輸光了。因為賭博上癮,輸錢輸得太多,他老想著撈回來,結果越陷越深。自己沒錢了,他就開始打身邊朋友和客戶的主意,“想最后博一下,沒想到窟窿越來越大”。他將騙來的錢又都輸光了。

  陳某說,他一共輸了400多萬元,其中近百萬是自己的錢,另外300多萬是騙的錢。

  □到案先辭職離婚后投案自首

  2014年9月,陳某決定收手。他說,自己想去跳河自殺。他的妻子阻止了他,他將情況告訴了妻子,妻子又告訴了他的父母。“家人都勸我,讓我面對,后來我想通了,決定自首。”

  2014年9月1日,陳某先向銀行提出辭職,10日正式解除合同,19日他和妻子離婚,隨后於當日向警方投案。

  陳某說,他離婚時沒有涉及財產分割,他目前沒有房產及其他財產可以退賠。

  昨天,公訴人指出,陳某詐騙的數額及合同詐騙的數額均屬特別巨大,兩項罪名都應該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進行量刑。陳某有自首情節,也有將贓款用於賭博、詐騙老年人的酌情從重情節,希望法院綜合考慮進行量刑。

  陳某沒有為自己辯解。他在最后陳述時說:“我對不起9位受害人,對不起我父母。”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証言對銀行職員根本沒戒備

  陳某3名朋友的証言顯示,他們中有人從小就認識陳某,有的是通過玩牌相識。陳某和他們說,銀行有高息理財產品,但是投資起點高,需要100萬元,他們可以合資購買。3人均相信陳某,沒有詳細問理財產品的內容,就紛紛將錢匯給他,委托他理財。有的錢款打了借條,有的借條都沒打。

  陳某騙朋友的最后一筆錢是10萬元,理由是自己母親生病住院了。騙錢第二天,陳某就去投案了。其朋友去陳某家,發現陳某的母親根本沒有住院。

  被騙客戶作証說,陳某以前就給他們推薦過理財產品,一直都是按期到賬本金和收益。后來,陳某說銀行又有高息理財產品,他們就相信了。

  陳某說,假理財協議是他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內容在電腦上修改編造的,和真的格式一樣,不是內行人根本看不出來。他還用過其他信托或投資公司真實的理財產品合同,蓋上私刻的假公章詐騙。有的假協議上甚至蓋上真實的銀行業務專用章。

  據悉,這些老客戶對陳某沒有戒備,有的只是看了一下協議而未簽署﹔有的直接把錢匯到陳某指定的個人賬戶裡﹔有的客戶問協議的事,陳某就說這款產品賣得火,得先交錢后簽協議,就蒙了過去。

  □律師說法

  客戶要告銀行需擔舉証責任

  昨天,記者聯系到被陳某騙的一名客戶,她稱自己被騙的20多萬元損失還沒有挽回。“找過銀行幾次,主管的支行副行長讓我等答復。銀行沒說不管,也沒說如何管。”這位客戶說,畢竟陳某是以銀行職員身份詐騙,她考慮起訴銀行。

  對於此案中被騙客戶的經濟損失該向誰索要,記者採訪了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陳飛。

  陳飛律師稱,根據刑訴法的司法解釋,被告人在宣判前沒有退贓,受害人可以考慮對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並可以考慮將銀行列為被告。但被害人要想讓法院判決銀行賠償,需要舉証証明被告人陳某構成表見代理。

  陳飛律師表示,表見代理的構成須符合以下要件:

  1.行為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表見行為。表見行為包括兩類,一是行為人存在使人誤以為其有代理權的外觀,如被告人在此前為銀行兜售過類似的理財產品,其履行的手續程序與此次詐騙很相似,並且被害人也有過收益。二是被代理人存在使人誤以為其授予行為人以代理權的言辭或行為,如銀行明知該被告人在銀行大廳介紹該理財產品、與被害人簽單、在銀行大廳刷卡等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默示授權的誤解。

  2.締約相對人(客戶)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主觀上屬於善意,“但是被害人在訴訟的過程中對此要承擔舉証責任”。

  京華時報記者裴曉蘭

(責編:李棟、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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