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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點名”四類 非銀機構公司治理問題

記者 鐘源 北京報道
2021年02月04日09:23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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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銀保監會“點名”四類 非銀機構公司治理問題

銀保監會2月3日發文“點名”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四類非銀機構公司治理水平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差距,存在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以及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近年來,上述四類非銀機構發展較為迅速,行業規模穩步增長。近期,銀保監會對這四類機構公司治理情況開展了專題調研,總體上公司治理日趨規范,機制運作整體順暢,公司治理有效性逐步提升。但四類機構公司治理水平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差距,相關治理主體的履職意願、履職能力有待增強,內部制度建設和執行力仍需提高。

具體來看,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有的股東濫用大股東地位,違規干預機構經營管理,損害機構法人獨立性,成為風險根源或推手。有的股東意圖隱瞞資金真實來源,將銀行借款通過關聯方多次劃轉后,以非自有資金入股非銀機構,存在資本不實問題。

另外,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履職有效性需提升。例如,監事專業素質參差不齊,對董事進行的履職評價要素籠統、科學性不足,正面評價多、指出不足少,監督職能明顯虛化。

在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方面,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認定不嚴謹、不全面問題有待改進,不按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問題依然存在。從近年發生的股東違規案件來看,有的股東因自身資金緊張,授意操作人員通過隱蔽形式違規開展關聯交易,規避監管要求,不當輸送利益,已成為風險事件的重要誘因之一。

激勵約束機制需要更“重風險”。一些機構績效考核指標中風險與合規因素佔比較低,激勵有余、約束不足。部分機構績效薪酬延期支付與追索扣回制度不完善,延期支付要求不符合監管規定,實際執行效果較差。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以深化公司治理改革作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重要抓手,不斷推動非銀機構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持續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穩健性和有效性。

(責編:羅知之、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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