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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新規 將建立三支柱框架體系

2021年01月25日17:18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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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25日電 (張文婷)償付能力作為衡量公司經營能力的風向標,被稱作是保險公司的“生命線”。多年來,為防范金融風險,強化償付能力監管,銀保監會一直不斷完善相關措施。

近日,銀保監會修訂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明確以風險為導向,制定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市場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償付能力監管“三支柱框架體系”。新規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建立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體系

據人民網金融頻道梳理,與原《管理規定》相比,修訂后的《管理規定》明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體系。

具體來看,第一支柱定量監管要求,即通過對保險公司提出量化資本要求,防范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3類可資本化風險;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礎上,防范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4類難以資本化的風險﹔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機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礎上,通過公開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規監管工具難以防范的風險。三支柱相互聯系,共同作用,構成保險業完整的償付能力風險防范網。

三項指標決定險企償付能力 缺一不可

新規之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達標標准有哪些呢?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三支柱監管框架體系,修訂后的《管理規定》將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

其中,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不得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不得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包括可資本化風險和難以資本化風險)的大小,不得低於B類。以上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其中任一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管理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公開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並在日常經營的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潛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信息﹔監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等信息。

針對償付能力不達標的險企 採取分類監管措施

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的保險公司,監管將採取哪些措施呢?《管理規定》明確,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採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必須採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

除上述必須採取的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其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具體原因,採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措施。對於採取上述措施后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部門依法採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

對於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採取監管措施。

新規將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資本要求相挂鉤

保險公司是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其自身管理架構的科學性、制度流程的完備性、數據信息的可靠性等決定了其償付能力管理水平。

為此,新規強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管理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要求建立完備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要求建立償付能力數據管理制度和機制﹔要求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等。

《管理規定》還明確了監管部門定期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進行監管評估,並要求保險公司根據評估結果計量控制風險的資本要求。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解釋,《管理規定》將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資本要求相挂鉤,有助於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和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激勵和引導保險公司不斷提升風險管理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保險公司,將作為重點核查對象。合評級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對監管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責編:杜燕飛、張曉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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