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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監會發布《指數基金指引》推動指數基金高質量發展

2021年01月23日09:50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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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23日電 (記者杜燕飛)記者從証監會獲悉,証監近日發布《公開募集証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

証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為規范指數基金投資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証監會起草了《公開募集証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征求意見稿)》,並於2020年7月31日至8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總體認同《指引》,並提出個別修改意見。証監會已進行認真梳理研究,充分吸收採納。”她說。

《指引》共十三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在產品注冊環節,強化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和指數質量要求。二是在產品持續運作環節,聚焦投資者保護與風險防控,強化產品規范運作。三是加強與証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協同,提高監管有效性。

高莉表示,下一步,証監會將按照《指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指數基金產品注冊及投資運作監管,推動指數基金高質量發展。

附:公開募集証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3 號——指數基金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募集指數証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指數基金)設立、運作等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証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証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指數基金,是指以跟蹤標的指數或

者基准業績表現為主要投資目標的基金產品。

第三條 申請募集指數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備充足的投資研究人員,具備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術系統,加強產品設計、份額發售、投資運作、上市交易等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申請募集指數基金,標的指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數名稱能准確反映投資方向,成份券代表性強﹔

(二)成份券分布廣泛,符合分散投資的基本要求﹔

(三)成份券流動性良好,通常情況下交易不受限制﹔

(四)市場容量充足,能夠滿足投資運作和風險管理需要﹔

(五)持續運行平穩,指數代表性得到有效驗証﹔

(六)指數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及時更新並可供公眾免費查詢,編制方法客觀、透明、可校驗﹔

(七)編制機構的專業能力、財務實力、公司治理、技術資源等方面能持續有效保障指數正常運行﹔

(八)中國証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標的指數名稱包含聯合編制機構的,該機構應在指數編制中具有不可或缺性,是指數編制策略或者專有數據提供方,其資產管理能力、研究能力或者數據處理能力等被市場廣泛認可。

基金管理人應對指數及指數編制機構進行充分盡調和持續跟蹤管理,確保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五條 指數基金應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約定基金投資策略。採取抽樣復制策略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守《公開募集証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証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關於基金投資比例的相關規定。

指數基金參與非指數成份券投資的,應當堅守產品定位,符合投資目標、投資策略、跟蹤誤差等要求,具有充分的投資依據,並履行基金管理人內部決策程序。

第六條 指數基金應當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約定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時的應急處置安排。

指數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指數成份券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或違約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券進行調整。

第七條 指數基金應當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約定,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應當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核准或注冊的指數基金,指數使用費收取可參照前款要求執行。

第八條 指數基金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列明有關指數的編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資者免費查詢指數信息的途徑。

第九條 指數基金應當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充分揭示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券停牌或違約等潛在風險。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嚴格遵守持有人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各類投資者的原則,加強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認申購管理,並在完成擬合標的指數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ETF聯接基金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流動性風險可控的原則進行投資,防止對標的ETF運作造成不利影響。

第十一條 証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指引要求,制定上市交易指數基金相關業務規則,加強上市指數基金申購贖回、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自律管理。

第十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股票指數基金、債券指數基金等,商品指數基金適用《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証券投資基金暫行規定》《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及我會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本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責編:杜燕飛、張曉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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