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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挪用備付金 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

2021年01月20日19:40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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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20日電 (記者羅知之)為加強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行為,防范支付風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其中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佔用、借用備付金。

《條例》起草說明表示,近年來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創新層出不窮,風險復雜多變,機構退出和處置面臨新的要求。總體看,為適應市場發展、對外開放和強化監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動出台《條例》,提升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進一步規范支付機構合規經營,維護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據介紹,《條例》遵循公平競爭、實質重於形式、普惠金融的核心監管原則,按照業務實質確定支付業務新的分類方式。即按照資金和信息兩個維度,根據是否開立賬戶(提供預付價值)、是否具備存款類機構特征,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兩類,以適應技術和業務創新需要,有效防止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綜合監管,系統性提出支付機構在從事支付業務時必須遵守的原則與規定。一是根據從事儲值賬戶運營業務的支付機構和從事支付交易處理業務的支付機構風險程度的不同,分類確定業務監管要求。二是明確支付機構發起的跨機構支付業務,應通過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確保資金和信息安全、透明。三是強化備付金管理要求,強調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自有財產,要求支付機構將備付金存放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並明確與之配套的審慎監管措施,充分保障用戶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表示,非銀行支付機構接受的備付金不屬於其自有財產,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佔用、借用備付金,不得擅自以備付金為自己和他人提供擔保。備付金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為辦理用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而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

(責編:羅知之、張曉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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