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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規范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 不得向關聯企業泄露數據

2021年01月12日17:18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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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12日電 (張文婷)近年來,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險中介機構的規模數量不斷增加,市場地位不斷提高,但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與合規程度相對滯后,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存在信息化治理不完備、信息系統建設不規范、信息安全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已成為影響保險中介機構合規經營、健康發展的短板。對此,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規定保險中介機構應與關聯企業有效隔離。

保險中介機構應與關聯企業有效隔離 不得違規泄露數據

保險中介機構的合規發展之路一直是監管重點。《辦法》就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應當如何與關聯企業有效隔離進行了特別說明。

《辦法》規定,信息化工作與關聯企業(含股東、參股企業、其他關聯企業)有關聯的,保險中介機構應厘清與關聯企業之間的信息化工作職責,各自承擔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保險中介機構的重要信息化機制、設施及其管理應保持獨立完整,與關聯企業相關設施有效隔離,嚴格規范信息系統和數據的訪問、使用、轉移、復制等行為,不得違規向關聯企業泄露保單、個人信息等數據信息。重要信息化機制、設施包括但不限於信息化治理與規劃,業務、財務、人員等重要信息系統及其中的數據信息。

當前,部分保險中介機構與合作保險公司間的業務信息交互不規范、不透明,業務流程難以追溯,監管數據報送不准確、不及時。

為此,《辦法》提出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數據對接的要求,規范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交互行為,使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業務信息交互規范、透明、可追溯,促進保險中介機構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升保險中介市場運行效率,改善保險中介監管數據質量和報送時效,提升監管效能。

據了解,《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辦法》進行信息化工作自查,在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信息化工作不得降低標准

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辦法》規范的對象包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兼業機構”),對兼業機構提出了與專業機構相同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據介紹,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部分單位提出,考慮到兼業機構多、散、小的特點(尤其是車商、旅行社等),建議降低對兼業機構的要求或規范對象不包含兼業機構。“我們研究后認為,兼業機構雖然只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但在代理活動中其業務環節和涉及的消費者個人信息與專業機構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業機構在保險代理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和從業人員管理上往往不如專業機構規范,更需加強監管,故兼業機構應該在保險代理業務方面與專業機構保持一致的信息化工作要求。”上述負責人說道。

(責編:張文婷、張曉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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