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金融

重磅!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正式落地 2021年2月1日施行

2020年12月14日11:56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小字號

人民網北京12月14日電 (張文婷)哪些機構可以網上賣保險,個人可以嗎?保險員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或直播營銷互聯網保險,合規嗎?網上買了保險,理賠難怎麼辦?今日,記者從銀保監會獲悉,涉及千億保費市場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近日正式落地,並於2021年2月1日施行。

對於《辦法》的出台,銀保監會表示,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辦法》將有利於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

一直以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處於模糊不清狀態。對此,《辦法》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和發展規律,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眾安保險常務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敏表示,中國的互聯網保險創新發展一直是走在全球前列。當前監管部門高度重視數字技術及數字經濟發展,《辦法》的政策出台為建立保險業互聯網化生產關系的宏觀環境提供了有利條件,為保險業加快數字化和線上化轉型奠定了堅實基礎。

該《辦法》既劃定剛性底線,又設置柔性邊界,預留充足發展空間。“相信《辦法》的出台對全行業的良性規范發展以及全球保險行業監管的升級和創新,都具有重大的意義。”王敏說道。

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此次《辦法》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公司給了較為明確的准入門檻。《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台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

保險機構隻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

就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而言,除了要滿足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辦法》還針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四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台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辦法》還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商業行為:一是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代收保費。

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

在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一些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直播等方式進行互聯網保險營銷,這些行為究竟是否合規呢?對此,《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辦法》強化了持牌機構管理責任,提出了有關要求:一是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並承擔合規主體責任﹔三是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四是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另外,《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關於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三方面: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証編號等信息。

關於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准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准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所屬銀保監局處理投訴改善互聯網保險“投保易理賠難問題”

互聯網保險雖然購買方便,但不少消費者反映存在“投保易理賠難”的問題。對此,《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售后服務的全流程提出經營要求和服務標准:一是要求保險機構配置充足的服務資源,保障與產品特點、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后續服務能力﹔二是要求保險機構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告知消費者售后服務能否全流程線上實現﹔三是對售后服務進行全面規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標准,改善消費體驗。

《辦法》還規定,銀保監會統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制度制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關於保險機構的監管分工實施互聯網保險業務日常監測與監管。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銀保監局可授權下級派出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關監管工作。

《辦法》還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劃定了幾條紅線:一是規定不能有效管控風險、不能保障售后服務質量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活動﹔二是強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內容,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三是要求投保頁面必須屬於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四是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務體系,提升消費者滿意度﹔五是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構建覆蓋全生命周期的客戶信息保護體系,防范信息泄露﹔六是為便利消費者,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責編:張文婷、張曉赫)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