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大而不能倒” 系統重要性銀行有“辦法”了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發布,標志著我國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邁出關鍵一步。 接下來,央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公開征求意見稿發布一年后,12月3日,央行和銀保監會共同制定的《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下稱《評估辦法》)正式出台。這是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依據,也是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監管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實施早期糾正機制的基礎。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研究員黃鴻星對《國際金融報》記者指出,此次《評估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認定依據,為下一步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以及從附加監管要求、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建立特別處置機制等方面出台相關機制奠定了基礎,《評估辦法》也是近年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階段性成果。
包含四大定量指標
為何要出台《評估辦法》?
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表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規模大、復雜程度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度強,一旦出現問題,可能對金融體系產生較強的傳染性,對宏觀經濟運行也可能產生較大的沖擊。因此,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防范“大而不能倒”問題成為全球范圍內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我國也高度重視。
溫彬指出,歷史反復証明,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是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當前,國際形勢更加復雜,國際金融市場“灰犀牛”“黑天鵝”事件增多,發生全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正在上升。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提出要堅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不斷增強宏觀審慎監管能力。從“空間”維度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就是要以對系統性金融機構的從嚴監管,防止風險在不同金融機構間蔓延、演化,因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尤其是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正是我國宏觀審慎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正是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核心出發點之一。
事實上,早在2018年,央行、銀保監會聯合証監會發布了《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在業內人士看來,《評估辦法》可視為該政策的細化和落地,將為后續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實施附加監管要求奠定基礎。
記者注意到,評估指標體系由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四個維度組成,權重均為25%。
規模方面,評估參評銀行規模時,採用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作為定量指標。
關聯度中,金融機構間資產、金融機構間負債、發行証券和其他融資工具權重各佔8.33%。
可替代性評估,將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托管資產、代理代銷業務,以及客戶數量和境內營業機構數量進行考量。
此外,還將從衍生產品、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証券、非銀行附屬機構資產等方面評估銀行的復雜性。
該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參評銀行於每年6月底之前填寫並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等將於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審議。最終名單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確定后,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
將制定附加監管要求
哪些銀行將被納入?
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佔有重要地位,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4家銀行均已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
天風証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廖志明指出,根據上述指標測算,預計參與評估的銀行包括6大行、3家開發性或政策性銀行、12家股份行,城商行中包括北京、上海、南京、寧波、杭州等城商行以及農商行中的重慶農商行。
溫彬則分析,受《評估辦法》閾值調整影響,雖然目前還不能准確判斷哪些銀行將進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但結合“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等”備選要求,預計6家國有商業銀行、2家政策性銀行、1家開發性銀行、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10家左右規模較大的城商行有可能將進入首次參評范圍,后續通過打分、定性評估和監管判斷,最終有望選定25家左右的銀行作為我國第一批系統重要性銀行。
據了解,本次發布《評估辦法》只是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框架的基礎。附加監管規定正在內部征求意見過程中,成熟后將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后續央行、銀保監會還將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
“擬從附加資本、杠杆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復處置計劃、信息披露和數據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還將建立早期糾正機制,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降低復雜性和系統性風險,建立健全資本內在約束機制,提升銀行抵御風險和吸收損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
此前,央行行長易綱在《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一文中,把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統籌監管作為完善我國宏觀審慎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中也提出,“加快確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科學設定評估標准和程序,提出更高監管要求”。
《評估辦法》發布后,在制定和實施附加監管要求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充分考慮宏觀經濟形勢、銀行資本補充需求和服務實體經濟等因素,合理安排出台時機,比如金融委每三年對本辦法規定的評估流程與方法進行審議,並進行必要調整和完善。針對不同組別和類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根據經營特點和系統性風險表現,分類施策,匹配差異化的附加監管實施方案,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安排,確保政策影響中性,穩妥有序實施。
溫彬指出,隨著此次《評估辦法》的公布,預期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后續配套監管辦法將會加快成形和分步推出,很有可能會借鑒“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及類似監管理念,在恰當時機出台相關的規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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