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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起草征求意見稿 提高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效率 

2020年11月30日17:12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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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30日電 (記者羅知之)“不再要求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單及持有量,切實便利市場主體。”為進一步優化債券交易流通機制安排,提高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效率,人民銀行起草了《修訂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有關公告(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談及《征求意見稿》起草的背景,央行表示,2015年,人民銀行推動取消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行政許可。為加強事中事后管理,同年人民銀行發布公告,明確行政許可取消后的各項安排和各方權責。為提高信息披露准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更好防范債券交易風險,公告要求一是中央結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向同業拆借中心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二是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應在債券登記當日,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供債券初始持有人名單和持有量。

近年來,為更加便利市場主體,增強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人民銀行組織多輪機構調研,了解公告落實情況與政策效果。市場機構反饋,交易流通審批行政許可取消以來,債券上市效率明顯提高。但實踐中,仍存在以手工方式替代電子化傳輸的問題,且由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提交初始持有人名單和持有量信息,降低了債券交易流通的時效性。

為進一步優化債券交易流通機制安排,提高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效率,人民銀行對《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作如下修訂:

一是將公告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與同業拆借中心建立系統直連,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交互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進一步提高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傳輸效率。

二是刪除公告第五條,不再要求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單及持有量,切實便利市場主體。

(責編:羅知之、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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