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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印發監管新規——保險代理人准入退出管理升級

於 泳 李晨陽
2020年11月24日09:20 |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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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險代理人准入退出管理升級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印發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范調整,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准和規則。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規定》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主要明確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加強市場准入管理﹔二是加強分支機構管控﹔三是理順后置審批流程﹔四是提升最低注冊資本。此外,《規定》還調整了繳納職業責任保險、保証金相關要求,對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罰則,加強日常合規管理。

  《規定》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主要強調三方面要求:一是明確准入條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准入的基本條件,明確了法人持有許可証、授權分支機構經營的模式,並對報告事項與信息披露、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機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注銷許可証的情形,以及業務退出流程。三是設置相應罰則,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設定了規章權限范圍內的罰則。

  同時,《規定》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政策制定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前期,《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印發實施。下一步,將在《規定》框架下,按照“分類施策、穩步推進”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監管政策。

  此外,《規定》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引領方向。日前,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還明確了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概念,將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納入本規定,對其行為作出約束,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制定相應的罰則。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取消了許可証3年有效期的設置。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取消許可証有效期設置,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許可証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責編:杜燕飛、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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