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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試行辦法1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有了鐵規矩

溫濟聰
2020年11月02日09:30 |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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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金控公司模式在我國的發展提供了監管框架。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未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整體納入監管,個別非金融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股權結構和組織架構復雜,甚至存在交叉持股、虛假注資等突出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表示,今年9月份,《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相繼發布,初步搭建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框架,明確對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金融機構而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接受監管。

中信集團董事長朱鶴新表示,政策明確了金控准入條件和持續監管要求,從頂層設計上確保了監管體系的完備性,將有效推動金控公司開展有益創新,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彭純表示,要始終把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聚焦支持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先進制造業等薄弱領域和關鍵環節,持續創新金融服務方式。發揮綜合金融優勢,進一步提高金融可及性,更精准對接多樣化金融需求。探索應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分布式數據庫等新興技術,依托金融科技提升金融服務質量與效率。加強風險防控,堅決守住不發生重大風險的底線。

朱鶴新建議,在不斷完善金控監管的同時,應充分鼓勵和推動金控公司高質量發展,並在做好風險隔離的前提下,發揮綜合金融優勢,持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

交通銀行黨委副書記蔡允革表示,有必要從制度供給、深化合作、技術創新應用、風險防控等方面繼續發力,推動銀行系金控集團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比如,支持有條件的大型銀行探索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推動銀行系金控集團與非銀行系金控集團深度合作等。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院長劉俏表示,未來金控公司發展有幾個關鍵點:一是發展目標不應以規模為導向,二是要提升投資效率,三是要參與培育中國經濟增長的新動能。(記者 溫濟聰)

(責編:杜燕飛、羅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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