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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投保,這些請注意(理財參謀)

本報記者  屈信明 
2020年11月02日08:4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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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非保險機構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等

“高保額、低保費,百萬醫療險,你值得擁有!”“科學規劃才有美好未來!圖解如何配置保險”……在微信朋友圈裡,有時會出現類似的保險營銷內容。

近年來,互聯網保險業務快速發展,消費者在線投保、享受服務和申請理賠更加便捷。去年互聯網人身險實現保費1857.7億元,同比增長55.7%﹔互聯網財險保費838.62億元,同比增長20.6%。同時,也暴露出虛假營銷、違規經營等問題,去年互聯網保險消費投訴情況有所增長。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對於互聯網保險業務作出了哪些規定?如何更好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記者進行了梳理。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這些機構有資質。

《辦法》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保險中介機構)開展。其中,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此外,《辦法》專門要求,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互聯網企業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消費者在向機構咨詢和購買保險產品時,可據此判斷其是否具有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資質。

此外,《辦法》明確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等。消費者遇到非保險機構提供以上服務時需提高警惕。

——線上推銷保險,有了明確規范。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同時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嚴格規定。

《辦法》要求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並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証件照片、執業証編號等信息。

此外,《辦法》還要求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營銷宣傳頁面應准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進一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辦法》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機構要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內容,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投保頁面必須屬於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構建覆蓋全生命周期的客戶信息保護體系,防范信息泄露。

此外,銀保監會此前要求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對自營網絡平台上的銷售交易行為進行記錄,特別是銷售頁面應當可還原為可供查驗的圖片或視頻,減少保險銷售頁面出現修改、更新等造成保險糾紛時,消費者“說不清”、保險機構“辯不清”、監管部門“查不清”的情況。如進行互聯網保險消費時遇到相關問題,可撥打投訴維權熱線12378進行反映。

《 人民日報 》( 2020年11月02日 18 版)

(責編:杜燕飛、羅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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