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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通過立法建立數據流轉相關制度體系

2020年10月19日08:11 |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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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數字經濟研究院
  執行院長、教授
  盤和林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下稱《方案》),其中,《方案》重點提及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要求率先完善數據產權制度,探索數據產權保護和利用新機制,建立數據隱私保護制度。

  事實上,早在今年7月15日,深圳市司法局就在官網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的通告全文,文章提到數據開發利用中自然人隱私的行為將受到保護,自然人對其個人數據依法享有數據權等。

  可以說,深圳在數據立法這方面是走在全國前列的。事實上,深圳之所以如此重視數據立法,成為首個擬出台數據條例的城市,這與深圳在我國的經濟地位以及其自身的發展現狀有關。從宏觀環境來說,深圳是經濟特區、先行示范區,這都賦予了他先行先試的職責和職能。具體到產業,深圳的數字經濟程度很高,數據產業也比較成熟,所以這些產業都在促進或者倒逼深圳盡快立法規范起來。

  更進一步說,如果深圳能夠將一個模糊且學界爭議的數據權界定好,並予以良好施行,對數據隱私和數據產權保護都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不僅是深圳,當前我國對數字經濟的重視程度正在不斷提升,數據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已經逐步滲透在整個實體經濟運行的過程中,數字經濟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新興力量。《方案》對數據要素的重視本質上是肯定數字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在數字化時代,數據是像“石油”一樣的取自自然界的生產資料。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以及社交網絡等新技術的基礎上,社會、企業、個人復合互動過程產生了大量數據,信息得以實現高度共享與快速傳播,出現了數據交易行為,不同社會參與者之間互相交換自己所擁有的數據,進而產生更大的經濟價值。數據的稀缺性、價值性凸顯,逐漸具備了財產屬性,成為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類似性質相同的生產要素。

  然而,當數字發展所必須面對的現實難題是,數字產業已經遠遠走在了規則制度的前面,數據產權和隱私保護的問題已經凸顯。把“數據”作為一種要素的話,那必然要把它定義成一種產權關系。由於產權的缺失,企業或個人不當地使用個人隱私數據,就會容易產生負外部性,即企業或個人的濫用數據的行為會對這項活動參與者以外的人造成負面影響,在負外部經濟的情況下,濫用數據的私人成本小於社會成本。

  這就意味著,如若使用不當,數據也可以成為數字經濟前進路上的攔路虎。一方面,數據的產權和普通意義上的汽車、土地等產權不一樣,它可能涉及到個人隱私和個人數據安全。另一方面,數據權屬不清容易產生糾紛,如果權益被侵犯、維權無門,使得企業或個人排斥數據共享,那麼數據作為一種要素的流動性就得不到保障,提升數據“價值”、發展數字經濟更會遭遇瓶頸。

  所以,當前之急是需要完善數據產權制度,建立數據隱私保護制度。產權保護是市場穩定運行的基石,無論是涉及任何要素產權的保護,核心之處都在於通過權利和責任界定,來消除存在的沖突。因此需要做好信息處理的控制,推動建立一種利益相關者的共識機制。既要尊重市場規律和技術創新發展所帶來的數據流動的趨勢,也要在數據保護的基礎上進行價值平衡。這需要確定信息產權的目標,在界定權利和責任時,既要讓數據盡可能產生價值最大化,還要盡可能兼顧公平。

  總而言之,雖然當前發展趨勢推動了數據成為關鍵生產要素,但從交易市場化要素角度來看,其落地實施的相關配套細則並不完善,讓數據發揮作用還需設計出配套制度,需要通過立法建立數據流轉相關制度體系。此次《方案》對數據產權和隱私保護的重視,深圳探索線先行,是有益的一步,也是必須要邁出的一步,對於建立統一的數據標准規范,對於壯大我國當前數字經濟規模具有重要意義。

(責編:孟哲、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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