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依法對天安財險等六家機構接管 期限1年
人民網北京7月17日電(記者杜燕飛)記者今日從銀保監會獲悉,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銀保監會決定於2020年7月17日起,對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機構實施接管,接管期限為一年。如接管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接管期限依法延長。
銀保監會表示,該六家機構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接管條件。依照法律規定,銀保監會派駐接管組。
從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相關職能全部由接管組承擔。接管組行使被接管機構經營管理權,接管組組長行使被接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職責。未經接管組批准的對外簽約一律無效。接管不改變六家機構對外的債權債務關系。
接管期間,接管組委托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交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組建六個托管組,按照托管協議分別托管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依法合規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持公司正常經營,依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托當事人等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
中國銀保監會依法對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機構實施接管的公告
鑒於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接管條件,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接管條件,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決定對上述六家機構實施接管。
一、接管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可依法適當延長。
二、接管組織。銀保監會派駐接管組。
三、接管內容。從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相關職能全部由接管組承擔。接管組行使被接管機構經營管理權,接管組組長行使被接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職責。
接管組依據相關法律委托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交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組建六個托管組,按照托管協議分別托管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接管后,被接管機構繼續照常經營,公司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接管組將依法履職,保持公司穩定經營,依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托當事人等各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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