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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離島免稅購物監管細則明確

2020年07月07日08:57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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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明確了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具體執行細則。分析指出,《監管辦法》作為海南離島免稅政策的重要配套舉措,將為政策落地提供有力保障,在規范中促進行業快速發展,從而推動海南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建設。

此前的6月1日,黨中央、國務院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提出放寬離島免稅購物額度至每年每人10萬元,擴大免稅商品種類。

6月2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規定,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額度從每年每人3萬元提高至10萬元,離島免稅商品品種由38種增至45種,並取消了單件商品8000元免稅限額規定。公告同時明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明確參與倒賣、走私的個人、企業、離島免稅店將承擔的法律責任。

海關此次發布的《監管辦法》對免稅品銷售、免稅品提離以及違反規定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在免稅品銷售監管方面,《監管辦法》指出,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嚴格按照離島免稅政策規定的銷售對象、品種、數量和金額等銷售免稅品。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海關計征稅款時,對旅客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或者超出限量購買的商品,適用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所對應的稅率。

在免稅品提離監管方面,《監管辦法》規定,離島免稅商店應當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將離島旅客需提取的免稅品施加封志,並提前運送至提貨點。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后變更航班(車次、航次),變更后的航班(車次、航次)時間為原離島日期之后30天內的,免稅商店可為其辦理相應的延期提貨手續。超過規定時限的,免稅商店應當為其辦理退貨手續。離島旅客提貨后退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應當重新辦理退貨免稅品的入庫手續。因退貨原因需要退稅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由離島旅客或者離島免稅商店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准后填發稅款退還憑証,交原納稅人憑以向指定銀行(國庫)辦理退稅手續。

在法律責任方面,《監管辦法》明確,離島免稅商店將免稅品銷售給規定范圍以外對象的、未在海關核准的區域銷售免稅品等五種情形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給予警告﹔對於在一個公歷年度內被海關警告超過3次的,海關可暫停其從事離島免稅經營業務,暫停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情節嚴重的,海關可以撤銷離島免稅商店注冊登記。同時,離島免稅商店還應當按照進口貨物補繳相應稅款。

另外,《監管辦法》還對離島旅客購物行為進行規范,離島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且自海關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並可依照有關規定納入相關信用記錄:(一)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品或將所購免稅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的﹔(二)購買或者提取免稅品時,提供虛假身份証件或旅行証件、使用不符合規定身份証件或旅行証件,或者提供虛假離島信息的﹔(三)其他違反海關規定的。

(責編:李彤、羅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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