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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規范險資參與國債期貨等交易 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2020年07月01日17:13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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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1日電(記者 杜燕飛)為支持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有效防范風險,根據《關於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交易的公告》的精神,銀保監會於近日發布了《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並同步修訂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

業內人士表示,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豐富了保險機構風險對沖工具,有助於促進國債期貨功能發揮,二者良性互動將產生雙贏效應。

記者梳理,《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主要內容為:一是明確參與目的與期限,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應以對沖風險為目的,不得用於投機目的。二是明確保險資金參與方式,保險資金應以資產組合形式參與並開立交易賬戶,實行賬戶、資產、交易、核算等的獨立管理,嚴格進行風險隔離。三是規定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控制杠杆比例,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四是強化操作、技術、合規風險管控。五是明確監督管理和報告有關事項。

《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由原來的36條增加為37條。調整的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保險資金運用衍生品的目的,刪除期限限制,具體期限根據衍生品種另行制定。二是強化資產負債管理和償付能力導向,根據風險特征的差異,分別設定保險公司委托參與和自行參與的要求。三是新增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的總杠杆率要求。四是嚴控內幕交易、操縱証券和利益輸送等行為。

《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調整的內容包括:一是調整對沖期限、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和流動性管理相關要求。二是明確合同權責約定,委托投資和發行資管產品應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三是增加回溯報告,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須每半年報告買入計劃與實際執行的偏差。

業內人士認為,《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的發布,進一步豐富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對沖工具,有利於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增強風險抵御能力。同時,《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的修訂,統一了監管口徑,完善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規制體系,有利於擴大保險機構的選擇權,也有利於夯實保險機構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強化風險意識,持續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建設。

平安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監管機構嚴格要求投資風險管控,將督促保險機構強化資產負債管理,提升保險資金運用活力與效率,促進保險資管產品創新,有效提升保險機構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投資能力。

專家認為,保險資金有序入市后將提升國債期貨流動性,起到市場擴容的作用。保險機構作為大體量資金的擁有者,以風險對沖為目的入市,將進一步完善國債期貨價格發現機制,使其定價更為合理,從而促進市場走向成熟。監管機構應持續加強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做好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有序推進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市場交易,促進國債期貨市場健康發展。同時,持續加強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完善信息系統,做好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

(責編:杜燕飛、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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