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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萬億元資金信托管理將迎新規 監管擬限制投資非標債券資產

2020年05月08日17:39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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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5月8日電(張文婷)近年來,由於內外部環境變化,資金信托出現為其他金融機構監管套利提供便利、盡職管理不當引發賠付壓力、違規多層嵌套、與同類資管業務監管規則不一等問題。因此,為補齊制度短板,銀保監會對照資管新規要求,研究起草了《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以推動資金信托回歸“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私募資管產品本源,發展有直接融資特點的資金信托,促進投資者權益保護,促進資管市場監管標准統一和有序競爭。

資金信托是基於信托關系的資產管理產品,在國民經濟循環中長期扮演著以市場化方式匯聚社會資金投入實體經濟領域的角色。近年來,信托公司的信托業務發展較快,截至2019年末,全國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合計21.6萬億元,其中管理的資金信托資產合計17.94萬億元。

據了解,《辦法》包括總則、業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5章,共30條,對信托公司開展資金信托業務進行規范。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私募定位。資金信托是買者自負的私募資管業務。任何機構和個人參與任何資金信托,都要依法識別、管理並承擔投資風險。信托公司應當確保資金信托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相匹配,打破剛性兌付。

二是聚焦資管新規。以加強產品監管為抓手,明確資金信托業務的經營規則、內控要求和監管安排,促進資金信托監管到位。

三是嚴守風險底線。要求信托公司加強資金信托風險管理,限制杠杆比例和嵌套層級,實現風險匹配、期限匹配,防范風險向信托公司不當轉移或向金融市場外溢。

四是促進公平競爭。精簡制度體系,統一監管規則,促進資金信托制度匹配,創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

每隻資金信托不得開展集合運作等資金池業務

何為資金信托業務?《辦法》將資金信托業務定位為基於信托法律關系的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由信托公司發起且以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服務內容。二是將投資者交付的財產進行投資管理。對於以非現金財產設立財產權信托,若其通過受益權轉讓等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也屬於資金信托。三是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或承擔損失。四是對於以受托服務為主要服務內容的信托業務,無論其信托財產是否為資金形式,均不再納入資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資產証券化信托、企業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監管部門認可的服務信托。

對於資金信托的期限管理,《辦法》指出,信托公司應當做到每隻資金信托單獨設立、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單獨清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其中,開放式資金信托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應當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封閉式資金信托期限不得低於九十天,且所投非標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金信托到期日。

資金信托投資非標債券資產比例不超過50%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限制了資金信托投資非標債券資產的比例。《辦法》明確,全部集合資金信托投資於非標債權資產的合計金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全部集合資金信托合計實收信托的50%。

除此之外,《辦法》限制了非標債權集中度。要求全部集合資金信托投資於同一融資人及其關聯方的非標債權資產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信托公司淨資產的30%。

同時,限制期限錯配。要求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資金信托必須為封閉式,且非標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資金信托到期日。

對於非標債權資產類型,《辦法》亦有提及。明確除在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的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其他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債權。明確資金信托不得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不得投向限制性行業。

上述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的出台強化了穿透性監管。一方面向上穿透識別投資者資質。資金信托接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參與的,應當識別資產管理產品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

另一方面,向下穿透識別底層資產。對於資金信托投資其他資管產品的,信托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識別底層資產。

對於過渡期的要求,《辦法》指出與資管新規關於過渡期的規定一致。銀保監會對過渡期具體安排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於整改壓力較大的機構,按照資管新規補充通知的精神,明確對於過渡期結束后因特殊原因而難以處置的存量資產,由相關機構提出申請和承諾,經監管部門同意后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維護資金信托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責編:張文婷、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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