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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個人保險業務將全面實施實名登記制度

2020年04月24日10:14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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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4日電(張文婷)作為防范保險業務經營風險的第一道防線,建立保險實名登記制度尤為重要。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個人保險實名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共6章,46條,包括總則、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和實名信息記錄、身份証件核對和實名信息查驗、實名信息安全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

哪些保險業務需要實名制登記?

《辦法》明確,自然人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辦理的保險業務,適用此規定。

《辦法》所稱實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証件類型、証件號碼、証件有效期和所辦理保險業務的種類、基本內容、投保人實名繳費信息。

其中,身份証件類型包括:一是我國公民的有效身份証件原則上為居民身份証,包括臨時居民身份証﹔對於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証的我國公民,可以提供戶口簿或者出生証明﹔二是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確實無法提供居民身份証的,可以提供軍人身份証件、武裝警察身份証件﹔三是其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証件包括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証、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証、港澳台居民居住証、外國人居留証件等合法身份証件。

在辦理投保、人身保險合同效力恢復、保單批改、保單質押貸款、退保、理賠等業務時,均需要進行實名查驗和記錄。

什麼樣的保險業務需要實名驗証呢?《辦法》指出,確定保險期間為7日以上且保險費總額為人民幣200元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險合同效力恢復、批改業務,以及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或等值外幣以上的退保和理賠業務,需進行實名查驗。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保險公司在辦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社會保障領域政策性業務時,若醫保等政府部門已對被保險人個人信息進行前置身份核實,且保險公司從相關部門已獲取被保險人個人信息的,可不再進行投保實名查驗。辦理理賠時,通過醫保等政府部門相關業務信息系統直接完成理賠給付的,可不再進行理賠實名查驗。

實名查驗信息不真實不得辦理保險業務

哪些機構是實名信息查驗的主要責任人?《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是實名信息查驗工作的責任主體,在辦理保險業務時,應當明確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証件,以及將對其姓名、身份証件類型、証件號碼、証件有效期等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查驗、對其實名信息將在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中予以記錄等情況。

查驗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進行人証相符的核對﹔二是要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所提供的姓名、身份証件類型、証件號碼、証件有效期等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查驗。同時,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委托他人辦理保險業務的,不僅要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証件類型、証件號碼和証件有效期等信息進行查驗,還需要對該受托人進行人証相符核對,並對該受托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証件類型、証件號碼和証件有效期等信息進行查驗。

針對查驗結果不真實的情形,《辦法》規定,原則上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辦理業務,特殊情況下在記錄后辦理業務的處理規則。

實名查驗流程怎樣運行?

如何查驗使命信息真實性?《辦法》規定,保險行業要建立統一的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各家保險公司、符合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系統需要與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實時對接,同時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與國家相關數據庫實時對接,實現信息真實性查驗。

其次,針對不同的保險業務,《辦法》分別規定了投保、人身保險合同效力恢復、批改、保單質押貸款、退保和理賠等業務的查驗流程。同時,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通過電話、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辦理保險業務的,《辦法》也規定了相應查驗流程。

《辦法》還明確,施行時已經承保且仍然有效的保險合同採取批量查驗的規則,並且對於查驗結果為不真實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報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予以記錄,在對應的投保人再次辦理保險業務時要求其補正,並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對補正信息進行查驗。

對於農業保險、法定強制保險等業務,《辦法》表示可遵循先辦理投保業務、事后進行補查驗的規則。

保險業務實名登記如何保証個人信息安全?

不少投保人擔心實施實名登記,個人信息安全存在隱患。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專設第四章共6個條文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保險消費者實名信息安全要求作出規定,包括:總體要求、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范信息採集和使用、加強合作業務管理、建立應急處置預案等。

特別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實名信息,不得擅自擴大實名信息使用范圍﹔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將其實名信息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保險實名信息查驗的名義,強迫、誘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實名信息之外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其他信息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次,《辦法》也對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在實名信息安全保護方面作出規定:要求保險合同有效期結束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應當主動刪除相應的實名信息記錄。

針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相關權利的,《辦法》指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並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工作體系。

(責編:張文婷、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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