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近千萬保險代理人權益 監管規定再次征求意見
人民網北京4月16日電(張文婷)保險代理人極大推動了我國保險行業快速發展。但由於保險代理隊伍的迅猛擴大,隨之而來的監管缺失問題日益凸顯。為此,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並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我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9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
長期以來,保險代理人法律關系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准不同,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散見於不同的文件當中,不能形成有效合力。2015年起,原中國保監會啟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順法律關系,統一監管尺度,形成監管合力。
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規定》與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稿相比,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調整代理機構工商變更登記相關事項要求﹔二是調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准入條件﹔三是修改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的有關表述﹔四是取消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許可証3年有效期的規定﹔五是明確保險機構高管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履職回避的有關規定﹔六是規范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廣告行為﹔七是調整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八是明確提出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九是加強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行為的約束。
新增取消許可証三年限制規定
其中,取消了許可証三年限制這一變化最為顯著。
對此,上述負責人表示,按照現有規定,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銀行除外)許可証有效期均為3年。從多年的監管實踐來看,針對保險中介機構普遍小散雜亂、內控薄弱的特點,設置許可証有效期,對機構進行定期體檢,是一種有力的制度安排,對提升機構內控管理,加強依法合規經營,加大市場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監管抓手發揮了巨大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保險中介監管工作在前期大幅取消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基礎上,全力做好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效加強后續管理,切實履行行業主管責任,認真做好服務。取消許可証有效期設置,就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許可証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險企高管近親屬經營業務應符合履職回避規定
《規定》第九條還對保險機構的高管和工作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行為做出了規定,要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回避的有關規定。
相關負責人表示,前期,在監管實踐中,保險監管部門查處了一些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通過虛列費用、虛構業務等方式,違規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為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套取費用,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行為,應依據《指導意見》的要求,從嚴規定。
與此同時,《規定》對加強監管機構監管人員的責任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明確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証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對違反規定批准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違反規定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進行現場檢查的﹔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實施行政處罰的﹔違反規定干預保險代理市場佣金水平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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