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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險公司領跑保險業罰單“黑榜”

2020年04月08日10:47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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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開門”未紅,處罰先行。4月7日,北京商報記者最新統計發現,2020年一季度銀保監會、各級銀保監局及分局對59家保險機構開出175張罰單,合計罰款2197.14萬元,其中財險公司成為重災區,共收79張罰單,佔一季度罰單總數的45.14%。編制、提供虛假資料,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等現象層出不窮。但從整體上看,盡管今年一季度罰單數量和處罰金額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可監管檢查覆蓋面及處罰力度卻空前,除了祭出撤銷任職資格、暫停新業務等“大招”外,開年首張罰單338萬元罰金創近兩年新高。對此,分析人士指出,監管部門提高了違規經營被處罰的概率以及處罰的嚴格程度,對保險市場的各類違規行為有重要的威懾作用。

財險公司成“震中”

縱觀全國各地區罰單情況,2020年一季度,銀保監會、各地銀保監局、銀保分局面向保險機構合計下發175張罰單,其中,青島銀保監局領銜罰單數量榜“榜首”,開出25張罰單,針對財產險公司開出罰單12張,佔其罰單總數約50%﹔針對保險公估公司和壽險公司罰單數分別為10張和3張。

緊隨其后的是大連銀保監局,該局一季度開出11張罰單,針對壽險公司、財產險公司和保險銷售公司分別開出罰單5張、4張和2張。除此以外,溫州銀保監分局開出的罰單數量也較多,達8張。其中,針對壽險公司和保險銷售公司均開出3張罰單,針對財產險公司開出2張罰單。

而從一季度罰單主體來看,財險公司首當其沖,罰單數量達79張,佔一季度罰單總數比的45.14%,合計被罰款1183萬元。其中,人保財險罰單數位於“震中”位置,罰單數達18張,佔到財險罰單一季度總數的23%。對此,北京商報記者採訪人保財險,截至發稿,該公司尚未作出回復。除人保財險外,陽光財險和平安財險罰單數也較為靠前,分別領10張和9張罰單。

壽險公司方面,一季度罰單數量為35張,佔罰單總數的20%,位列罰單第二大主體,合計罰款457萬元。其中,中國人壽罰單數最多,達16張,佔壽險罰單總數的45.7%。人保壽險和華夏人壽則分別被開4張和3張罰單。

此外,保險公估公司罰單數量也較多,達21張,佔比達12%。保險代理公司、保險銷售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罰單數分別為19張、14張、3張,分別佔總罰單的10.86%、8%、1.71%。

亂象層出不窮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財險公司罰單中,編制、提供虛假資料,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虛列咨詢服務費、直銷業務虛挂中介套取費用等問題尤為嚴重。例如3月20日,因存在虛列增值服務費、直銷業務虛挂中介套取費用,人保財險青島市分公司被青島銀保監局責令改正並處以60萬元罰款﹔3月30日,因業務和財務數據不真實、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費回扣、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財務管理制度不規范,人保財險新鄉市分公司被新鄉銀保監分局警告並罰款70萬元。

對此,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系副主任宋佔軍表示,財險公司上述亂象頻發,可能與當前車險產品同質化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保險公司的差異化服務沒有真正形成有關,同質化問題嚴重、差異化服務未實施導致保險公司競爭的主要手段還是價格戰。在“報行合一”等政策下,部分保險公司可能採取虛構費用等方式規避監管政策,並因此受到監管處罰。

人身險方面,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及欺騙投保人問題較為嚴重。如2月27日,溫州銀保監分局對太平洋人壽溫州支公司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行為開出32萬元罰單﹔3月16日,大連銀保監局對百年人壽大連西崗電話銷售中心部分保單存在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問題開出30萬元罰單。

但保險機構違規違法行為不止於此,開年一季度亂象層出不窮,更有“死灰復燃”之勢。例如,產品說明會“造假”疊出、代簽名現象重現。2月17日,濱州銀保監分局下發罰單顯示,華夏人壽濱州博興支公司於2019年召開的4場產品說明會留存資料中,存在4項違規行為,包括保險利益與銀行存款進行對比﹔利益演示僅進行中檔收益演示,未列明低、中、高三檔收益﹔使用比率性指標將本公司產品與其他同業公司產品進行簡單對比﹔保單繳費方案出現儲蓄、存期等銀行術語。而中國人壽萊陽市支公司個險銷售部副經理王某在處理消費者張某、胡某的投訴過程中,制作虛假的《調查訪談表》,並在《調查訪談表》中代張某簽名。

巨額罰單頻現

“保險業一季度罰單,抓住‘關鍵少數’,對單個主體的罰單金額及監管力度進一步提高,在對多家公司採取‘雙罰制’基礎上,更有巨額罰單頻頻落地。”某險企負責人評價道。

如1月,浙江銀保監局還曾對多保魚母公司凡聲科技開出195.34萬元罰單﹔3月中旬,銀保監會2020年1號罰單對人保壽險欺騙投保人行為打包開出338萬元巨額罰單。

4月7日,浙江銀保監局對盛世大聯保險代理浙江分公司開出100萬元罰單。其中,對該公司不如實記載中介業務及手續費﹔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問題,罰款80萬元,對該問題主要負責人朱志輝罰款20萬元。

對此,人保壽險表示,該公司接受銀保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自2018年11月銀保監會進場檢查之日起,公司按照“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的原則,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並已於2019年一季度完成絕大部分整改工作。

“監管機構正從保險公司法人層面繼續下沉,加強了對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市場上相關主體的監管,擴大了產業鏈環節和地區層級上的覆蓋面。”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如是表示。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副主任陳輝也認為,“雙罰制”加大了對保險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使其“不能犯、不敢犯、不願犯”,這樣才能保証監管處罰的力度。(孟凡霞 實習生馬佳昆)

(責編:張文婷、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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