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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取消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投資功能 不得異化為理財

2020年02月26日17:45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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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2月26日電 (記者張文婷)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保險意識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企事業單位為員工提供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務,並委托保險公司經辦。這在促進此類業務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一些潛在風險。

為加強對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的監管,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重塑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監管框架,回歸業務本源。

據銀保監會壽險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從國際上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是多元化醫療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與標准化的保險產品不同,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有獨特的制度價值,企業可拫據自身情況制定個性化的醫療保障方案,委托保險公司運營,提高員工福利計劃。

數據顯示,截止2018年底,26家保險公司開展了此類業務,履蓋6670萬人,累計為1077萬人提供支付服務。受托管理資金規模約340億元,收取管理費7.2億元,管理費佔受托資金規模約為2.1%。

取消產品備案管理及投資功能

此次修訂有兩大焦點:一是取消了產品備案管理,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銀保監會對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的規定審慎開展業務,依法簽訂合同,承擔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是取消了此類業務的投資功能,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對委托資金提供各種形式的增值保証,從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財”之實。

上述負責人表示,這次修訂回歸了委托管理業務的實質,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不承擔風險責任,不屬於保險業務。同時,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中,委托單位的性質、人員構成、保障計劃等千差萬別,委托管理合同內容也各不相同,這與保險產品條款標准統一的特性明顯不同。

除此之外,針對實際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費明顯低於成本惡性競爭的情況,此次修訂要求管理費用應覆蓋委托管理業務各項成本,也可以根據實際管理成本進行浮動,但浮動辦法應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此項業務為他人提供違法便利

據了解,本次修訂著重從明示禁止性行為、加強保險公司主體責任、探索行業自律等方面強化此類業務監管。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為他人提供違法便利﹔要求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應確保委托行為和委托資金來源合法﹔分支機構開展業務,簽訂的合同應經保險公司省級機構審定,並在總公司備案。總公司要對委托管理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等。

與此同時,《通知》提出,保險公司需定期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經營情況報告﹔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違反《通知》有關規定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對違規行為要公開通報,並在官網披露。同時,鼓勵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探索制定自律公約,促進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健康發展。

(責編:王仁宏、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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