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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強化信披 對公司高管說空話炒股價形成威懾力

2020年02月19日09:07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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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進一步強化信披 對公司高管說空話炒股價形成威懾力

  新証券法將於3月1日全面實施。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新証券法歷經多年修訂,其中新設信息披露專章,是本次修訂的一大亮點。

  從具體內容來看,新証券法在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董監高責任方面,與舊証券法相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新証券法第78條規定,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與舊版不同之處在於,新証券法對信息披露主體進行了重新定義,將舊版的“發行人”和“上市公司”,變更為“信息披露義務人”。

  華輝創富投資總經理袁華明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新証券法中,“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提法,擴大了信息披露主體的范圍,改變過往發行人和上市企業以外,大股東、收購人等其它相關主體信息披露責任不明確、監管不足的弊端,有利於實現信披全方位和全程的監管。

  同時,此舉會推動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各責任主體更好地歸位盡責,提升信披質量。通過“及時、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披露為注冊制保駕護航。

  在上市公司董監高責任劃分方面,與舊版相比,新証券法第82條新增規定,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証証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發行人應當披露。發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認為,規定在強化了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要求的同時,強化和規范了董監高在信披中的行為、義務和責任。

  袁華明則認為,此舉將有利於上市公司董監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發揮更大、更積極特別是制衡的作用,也為監管提供了法律基礎。

  “新証券法第82條新增的這些調整,將會引導上市公司董監高更廣泛的參與信息披露工作,制衡並減少可能的違法違規行為,同時結合顯著提升的處罰力度,推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質量的提升。”袁華明說。

  此外,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新証券法第84條新增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袁華明表示,新增規定對上市公司高管說空話、炒作股價的問題將形成更強威懾。

  “資本市場的復雜性,決定了單純依靠法律法規遏制違法違規行為,是不切實際的。而包括董監高在內的更多信披主體的參與和納入監管,會制衡部分違法信披行為,減少其發生概率,同時,結合配套法律法規措施推進和強有力地執行,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將有望減少,有效改善市場環境。”袁華明說道。

  對於新証券法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調整,私募排排網基金經理胡泊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新証券法明確了上市公司董監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劃分,優化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有助於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化,是未來証券市場發展的大趨勢。同時,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化,也會有效降低信用風險,提升投資決策質量和效率。(李 正)

(責編:張玫、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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