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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証券法優化退市規定 市場化退市將擔綱

2020年02月06日09:33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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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証券法優化退市規定 市場化退市將擔綱

  3月1日,新証券法將全面實施。新証券法新增第48條規定,股票終止上市情形由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規定,新証券法不再對退市作出具體規定。各界專家也紛紛表示,在退市新規出台之前,現行規則繼續適用。証監會召開2020年系統工作會議時強調,要優化退市標准,進一步暢通市場化法治化退出渠道。

  新時代証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經過幾次改革,目前我國的退市制度已有很大改進,新証券法優化了上市公司退市情形的規定,取消了對退市的具體要求,將退市標准交由交易所制定,這和注冊制理念一致,體現了對市場的尊重。退市制度有望在退市標准多元化、加強執行力度、加大投資者保護等方面有所改進。

  近幾年,証監會啟動了三輪退市制度改革,目前已經形成了包括財務類、交易類、規范類及重大違法等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

  中國銀河証券首席經濟學家劉鋒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總的來說,退市主要有兩種形式,強制退市和自願退市,其中兼並重組屬於自願退市。如果強制退市門檻較低,實際上就會造成新的系統性風險,不利於穩定投資者預期。“嚴格執行強制退市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重要的是,如何在制度設計上,平衡好精准打擊違法行為和最大限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劉鋒表示,証券法修訂后,把設定強制退市觸發條件的權限下放給交易所,優化退市標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首先,應當在強制退市觸發條件中,明確列出大股東欺詐發行、侵犯中小股東權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這些情形以前只是涵蓋在“其他情形”等兜底性條款中﹔其次,進一步明確退市股票繼續交易的機制。目前,上市公司退市后可在三板市場繼續交易。應當進一步明確,退市股票在三板市場的具體交易制度(如交易頻率、報價機制、投資者適當性等),經過整理后能否由三板再次轉入主板等問題﹔最后,對於因大股東違法違規而導致退市的,可以考慮把退市和投資者索賠同步進行,優先使用大股東股權償付對中小股東賠償。

  潘向東認為,優化退市制度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是打破退市標准過於倚重財務制度的方式,完善多元化退市體系﹔二是完善退市制度的配套措施。對於已經退市的上市公司,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使得投資者依然可以實現在產權市場的流通和市場化轉化,同時對於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退市的,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追究,同時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從配套措施促進退市機制的有效實施﹔三是,嚴格落實退市主體責任,提高退市的執行力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優化退市制度,需要從優化退市標准、退市指標、退市渠道、投資者保護、退市監督等方面入手,針對不同的証券市場的需要,制定更加精細化、個性化、差別化,更符合我國証券市場發展和改革需要的退市制度,也更有利於滿足証券市場化改革不同階段的需要。

  2019年,A股共有18家公司退市,創歷史新高。從退市類型上來看,包括1家主動退市,9家強制退市(其中6家屬於面值退市)和8家重組出清資產方式退市。(吳曉璐)

(責編:張玫、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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