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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証券市場違法成本 應進一步加大刑事處罰力度

吳曉璐
2020年01月22日10:26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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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提高証券市場違法成本 應進一步加大刑事處罰力度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於江(左)接受《証券日報》記者專訪

証券法修訂通過后,市場人士認為,刑法也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剛剛審理完羅山東操縱市場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於江接受《証券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加大對証券市場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刑法修訂也十分必要。

於江表示,羅山東操縱市場案共涉及七項罪名,但在對應罪名的量刑上,曾遇到很大困惑。

本案中,4名被告人並不具備從事証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質,且未獲得中國証監會許可,在此情況下,4人向他人推薦股票並從中獲利,屬於非法從事証券業務。同時,4人應龔世威等人的請求,幫助其推薦股票,從而幫助其出貨,屬為操縱証券市場提供幫助,4人的行為既構成操縱証券市場的共犯,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而且都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

“按照刑法規定,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刑幅度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操縱市場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刑幅度是5年至10年,按‘擇一重罪處罰’的刑法適用原則,應以非法經營論處。”於江對《証券日報》記者稱,“本案中,推薦股票的人只是幫助主犯操縱市場,但從刑法上來看,為操縱提供幫助的人所面臨的法定刑卻要高於操縱者,所以在量刑的平衡上比較難。”

於江表示,目前刑法對涉及証券市場的幾個罪名所規定的法定刑存在幾個問題。一是刑罰偏輕,與相應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符,對証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不能很好地起到震懾作用,不能很好地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二是不同罪名所對應的法定刑之間也存在不平衡的情況,重罪的刑輕、輕罪的反而刑重。例如,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這兩種犯罪都是証券市場源頭性犯罪,是在一級市場犯罪,是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公司高管實施的犯罪行為,其客觀危害性及惡劣程度都遠大於二級市場上的內幕交易、操縱証券市場犯罪,但法定刑卻遠低於內幕交易罪、操縱証券市場罪,后兩者的法定最高刑均為十年。公司欺詐發行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僅侵害投資者的利益、擾亂資本市場秩序,也對國家公信力也產生影響,信披違規不能隻看其表象,更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深究下去,往往都隱藏著巨大的利益輸送。三是對個罪規定的刑罰不夠科學、細化,如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都隻規定了一個量刑幅度。

近年來,証監會也不斷表示,要推動刑法修改。2019年出台的“深改12條”中,在“第八條進一步加大法治供給”中提出,加快推動刑法、証券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証明文件等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近日,証監會召開2020年系統工作會議時再次提出,要推動刑法修改、期貨法立法。

另外,《九民紀要》已經明確,配資屬於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以后再非法從事配資業務的單位、個人,就涉嫌非法經營,除了面臨最高可達15年的有期徒刑外,配資所用資金也可能會被沒收。

新時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要的是高質量的發展,對資本市場主體而言,高質量發展首先是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發展。

(責編:史雅喬、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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