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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業務投機交易

2020年01月20日16:06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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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20日電(張玫)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於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0〕8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原有金融衍生業務監管制度進行了整合、修訂。

開展金融衍生業務要嚴守套期保值原則,以降低實貨風險敞口為目的,與實貨的品種、規模、方向、期限相匹配,與企業資金實力、交易處理能力相適應,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

《通知》出台后,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問:通知較原有制度的變化?答:六部分覆蓋事前、事中和事后關鍵環節。

《通知》包括六個部分內容,覆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關鍵環節。較原有制度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落實各主體管控責任。進一步明確集團董事會、集團管理層及集團職能部門、操作主體的職責,建立健全三級管理體系,嚴格業務管控。

二是強化套期保值原則。在堅持交易品種與主業相關、交易時間、規模、方向與實貨匹配等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套期保值的實質和原則,即以降低實貨風險敞口為目的,禁止投機交易﹔通過增加總量和時點規模雙管控,嚴防超規模交易﹔通過要求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和業務效果綜合評判機制,防止片面追求金融衍生業務單邊盈利導致投機行為。

三是實施分類管控。針對貨幣類、商品類衍生業務的不同特點和風險程度,在業務規模、崗位設置、信息系統等方面區別對待,即體現從嚴監管,又貼合企業實際。

四是細化風險管控要求。在監控手段上,增加有關建立信息系統的要求,實現在線監測,固化制度規定﹔在風險預警上,提出採用定量及定性方法及時識別各類風險的要求﹔在應急處理上,明確處理要求,妥善做好應對。

五是嚴控操作關鍵節點。堅持前中后台分離原則,嚴格合規管理﹔強調授權審批要求,嚴防越權違規操作﹔增加保証金管控要求,規范資金使用,防范資金風險﹔建立風險管理日報告、部門月核對、管理層季溝通機制,加強業務動態管理。

六是強化監督檢查。對審計監督的原則性要求進行細化,明確集團歸口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的監督檢查責任和側重點,嚴防違規事項,確保制度落實。

問:通知出台的背景?答: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對沖波動風險需求增多。

金融衍生業務是大型企業管理價格風險的常用手段,可有效對沖現貨價格波動風險,促進企業平穩運行。但金融衍生業務本身也是一把“雙刃劍”,具有高杠杆性、高風險性和復雜性,如管控不當,易發生損失風險。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指導企業加強金融衍生業務風險管控,國資委先后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9〕19號)、《關於建立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臨時監管機制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0〕187號)、《關於取消中央企業境外商品衍生業務核准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5〕42號),構建了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制度框架體系。

國資委負責人指出,多年來,中央企業按照監管要求,審慎開展業務,有效管控風險,業務總體運行平穩。但監管中發現,有部分企業存在集團管控不到位、業務審批不嚴格、操作程序不規范、激勵趨向投機以及業務報告不及時、不准確等問題。同時,隨著近年來中央企業加快“走出去”步伐,積極拓展國際業務,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對沖大宗商品價格、利率、匯率波動風險的需求增多,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出現一些新情況、新變化,現行監管制度已不能充分滿足企業實際業務需要。

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增強國有經濟抗風險能力”的精神,為進一步指導中央企業規范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在發揮其功能作用的同時,切實有效管控風險,國資委在廣泛征求中央企業和有關監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監管制度進行了整合、修訂,研究制定了《通知》,經由國資委黨委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中央企業執行。

問:制定《通知》的總體原則? 答:發揮金融衍生業務促進企業平穩運行作用。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制定《通知》的總體原則是:堅持從嚴管控,堅持套期保值,堅持風險可控,嚴把“入口關”、“規模關”、“操作關”,進一步明確各級主體責任,進一步明晰業務原則,進一步規范操作流程,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嚴格管控、規范操作、風險可控”的金融衍生業務監管體系,切實發揮好金融衍生業務促進企業平穩運行的作用。

在《通知》起草過程中,注重與原制度相銜接,實現平穩過渡﹔注重以問題和風險為導向,解決企業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補足制度短板﹔注重立足企業實際,充分吸收企業好的做法和管理經驗,提煉為制度規定,力求指導性、可操作性強。 

(責編:張玫、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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