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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証券法設定“集體訴訟”規矩 告和不告讓股民決定

2019年12月30日09:26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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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証券法設定“集體訴訟”規矩 告和不告讓股民決定

  歷時4年多、歷經四審的《証券法》修訂終於落地,A股1.6億投資者迎來了重磅利好。新《証券法》新設了投資者保護章節,共八條規定,並通過進一步強化信披要求,提升了對投資者知情權的保護。

  業內人士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証券法》中增加了投資者適當性以及中國特色集體訴訟制度的規定,大幅提升了投資者保護力度,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需要最高法和証監會進一步出台相關配套制度,使規則真正落地。預計未來証券民事訴訟可能呈現常態化、高質化和信息化。

  在新設的投資者保護章節中,出現了多個頗有亮點的安排。明確了投資者適當性的規定﹔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証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同時規定,普通投資者與証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証券公司負有倒置的舉証責任﹔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等。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証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証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証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這就是屬於中國特色証券集體訴訟制度。”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條款設置比較巧妙,首先,在民訴法上走的是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沒有突破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次,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替律師來主導訴訟,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濫訴和過早和解的可能。

  北京市証信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季境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証券法》中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輔之以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人訴訟的制度設計,豐富了代表人訴訟的類型,屬於我國証券類民事訴訟的創新舉措。結合人民法院示范判決基礎上的委托調解機制等改革實踐,構建了一套高效務實的投資者訴訟保護機制。

  季境表示,從証券交易的角度來看,新《証券法》對投資者保護主要從三方面進行了完善和制度安排:一是強化了發行主體、上市公司及董監高等相關主體的信息披露義務相應法律責任,從法律規范上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二是完善了虛假陳述情況下上市公司及相關義務人對投資人損失的民事訴訟救濟機制,規定了以代表人訴訟制度為核心的訴訟權利救濟機制﹔三是明確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及中介機構職責和義務,加強對弱勢主體規范、引導和傾向性保護。

  此外,彭冰表示,投資者保護條款中,明確了投資者適當性的規定,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這是國內法律上第一次明確規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也大大增強了對投資者的保護水平。后續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需要証監會的具體規則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予以落實。

  投資者保護條款全部落地之后,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營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未來的証券民事賠償訴訟可能呈現三大特征,一是常態化,確立代表人訴訟制度、強制調解制度等,証券民事訴訟維權案件會成為常見的案件類型﹔二是高質化,支持投資者訴訟和示范案例庫的逐步落實,對未來的投資者維權方式和維權知識會大幅提高﹔三是信息化,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証券案件無紙化立案、實現代表人訴訟制度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台完善証券民事案件審理機制。

  季境表示,新《証券法》構建多重機制保護投資者利益,一方面引導、規范投資者理性投資及減小市場風險,在公平和充分公開的基礎上,以民事權利救濟制度實現法律關系的調整﹔另一方面通過增加違法違規成本的方式,可以實現注冊制施行后的“寬進嚴管”氛圍,淨化証券市場,有利於促進資本市場法治化、規范化發展。(吳曉璐)

(責編:張玫、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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