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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級業管理辦法出台 四部門:進一步改善行業競爭秩序

2019年11月29日22:45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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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29日電(王仁宏)今日,由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証監會制定的《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

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台將極大地促進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的規范發展,更好地發揮信用評級在風險揭示和風險定價等方面的作用,促進我國金融業穩健發展。

當前,我國信用評級業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已取得長足進步,對促進我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我國信用評級業仍處於發展初期,還存在監管規則不統一、發展水平不高、獨立性不足、商譽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問題。

負責人表示,《辦法》與國際評級監管准則在加強外部監管、提高市場透明度、促進行業競爭、強化責任追究等方面相銜接。主要涵蓋四個方面:一是建立市場化約束機制。弱化事前監管,信用評級機構完成機構備案后再向相關部門申請業務資質,有助於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充分的市場競爭。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為重點。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在獨立性、透明度、利益沖突管理、評級程序規范等方面的監管,要求信用評級機構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便於市場各方對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質量、評級技術、人員配備、從業經驗等做出比較和判斷。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實際的監管模式。基於現有監管格局,明確人民銀行為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証監會為業務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具體監管。《辦法》作為行業基本監管規則,與分市場、分品種的業務管理規則相補充,既建立了統一監管框架,又體現了各業務管理部門評級監管的相對獨立性。四是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權及各方法律責任。

據悉,在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要求方面,《辦法》單列第五章,從五個方面專門對信用評級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獨立性作出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執業獨立性。防止評級結果受到其他商業行為的不當影響。二是機構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與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存在五種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信用評級業務。三是人員獨立性。評級人員在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期間存在應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四是部門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確保信用評級業務部門設置獨立於營銷等其他部門。五是薪酬獨立性。信用評級從業人員的薪酬不得與評級對象的信用級別、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狀況等因素相關聯。

對於《辦法》出台將會對我國金融市場產生的影響方面,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辦法》制定過程中,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証監會對《辦法》的政策影響進行了充分市場調研和審慎評估,將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產生積極影響。第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是當前重要任務,《辦法》的出台能夠促進發揮信用評級在風險揭示和風險定價等方面的作用,有助於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防范金融風險,促進我國金融市場高質量發展。第二,《辦法》的出台有助於彌補監管短板,推動我國評級業在新的歷史時期規范發展,邁上新台階。第三,《辦法》的出台是在具體制度層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重要部署,有助於構建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促進信用評級業高水平對外開放。

對於《辦法》實施前已開展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的安排,《辦法》規定,《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的機構,應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規定向備案機構辦理備案。

下一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証監會將在統一監管規則的基礎上,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管合力,推動我國評級業發展邁上新台階。一是進一步改善行業競爭秩序,推動國內信用評級機構高質量發展。二是堅持開放對等原則,促進我國信用評級機構走出去,支持和引導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在“一帶一路”倡議實施中發揮更大作用。三是促進評級市場資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發揮行業引領示范作用。四是加強國際評級監管合作,建立跨境評級監管協調機制。五是進一步健全自律機制,強化評級行業自我約束。

(責編:申佳平、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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