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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貸:走好創新與穩定的平衡木

2019年11月22日09:32 |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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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助貸:走好創新與穩定的平衡木

  近期,助貸業務亂象引發監管層和業界的高度關注。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日前發布的《助貸業務創新與監管研究報告》(簡稱《報告》)也指出,合規的助貸業務有助於推動普惠金融發展,但目前的助貸機構魚龍混雜,如果銀行不能有效地審查與識別助貸機構,或淪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一旦借款客戶出現大面積違約且助貸機構能力有限,最終承擔風險的仍是銀行。究竟何為助貸業務?如何規范助貸業務發展?

  起底助貸業務

  “所謂助貸,是指資金方和第三方中介機構即助貸機構合作,共同為目標客戶提供貸款服務。”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總監莫秀根說,通常情況下,由助貸機構提供獲客、初篩等必要的貸前服務,由資金方完成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然后,資金方為借款人發放資金。

  銀行為何要與第三方助貸機構合作?核心邏輯在於優勢互補。以“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的助貸模式為例。一方面,部分銀行不擅長服務小微企業,而小額貸款公司恰好積累了小微企業的獲客經驗與風控技術﹔另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有天然的資金短板,而銀行卻具備資金成本優勢。

  此外,助貸業務還有助於降低銀行的獲客成本。相比用鋪設網點來觸達客戶,與第三方助貸機構合作的成本更低。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隨著移動互聯網高速發展,助貸業務的“線上引流”特征日益凸顯,助貸機構的類型也從此前的小額貸款公司,逐漸拓展至各類金融科技公司。

  業內專家表示,當前的助貸機構可分為三大類,一是“場景類”助貸機構,如垂直行業平台、金融科技公司、互聯網金融平台等﹔二是“有放貸資質”類助貸機構,如新型民營銀行、傳統小額貸款公司、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等﹔三是“增信類”助貸機構,如保險公司、融資擔保公司。

  在業務開展的過程中,助貸機構承擔了“雙重角色”,更類似於信貸業務中介。一方面,助貸機構在資金方設置的前置條件下為其提供獲客、初篩、催收等服務﹔另一方面,助貸機構又為借款人篩選符合其風險特征的資金提供方。

  警惕四大風險

  助貸業務客觀上緩解了中小微客戶的融資難題,被視為踐行普惠金融的有效工具之一。但是,風險也不容小覷。

  北京銀保監局日前印發的《關於規范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規避監管規定,要充分披露合作業務信息及合作各方的責任邊界。

  “目前,合作機構的資質良莠不齊,存在套貸騙貸、多頭借貸等風險,此外,部分銀行在與合作機構開展業務時不夠審慎,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不足。”北京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說。

  良莠不齊的助貸機構容易引發哪些風險?《報告》指出,一是違規風險,二是違約風險,三是道德風險,四是信息管理風險。

  其中,個別城商行、農商行與互聯網金融平台合作,開展聯合貸款業務,雖實現了跨區域經營,但卻沒有嚴格管控異地授信﹔部分銀行與無擔保資質第三方機構合作為借款人提供增信服務,甚至出現了“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部分銀行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環節外包,異化成單純的放貸資金提供方。

  在此情況下,很容易出現以下兩種亂象:一是助貸機構與借款人串通,套取銀行貸款﹔二是助貸機構為追求更高的服務費,故意降低推送給銀行的資產質量要求,盲目擴大貸款規模,此時,一旦出現壞賬,最終的風險承擔者仍是銀行。

  此外,莫秀根說,由於市場上的助貸機構良莠不齊,如果它們缺乏足夠的數據與信息管理經驗,很有可能丟失客戶資料,甚至泄露客戶數據。

  加強監管協調

  如何避免不合規的助貸機構“劣幣驅逐良幣”?助貸業務如何才能走好創新與穩定的平衡木?

  《報告》指出,應盡快確立助貸業務的法律地位,同時,助貸業務缺乏監管重點,存在“多頭監管”問題,應以“包容性監管為主,審慎性監管為輔”為原則,加強監管的協調性,減少人為監管錯配。

  當前,各地銀保監局負責監管商業銀行的助貸業務,地方金融辦負責監管助貸機構的助貸業務,而互聯網協會、小額貸款行業協會又對助貸機構進行合規審查和日常管理。由於這些機構的監管角度各異,很容易影響監管整體效能的發揮,也給監管套利提供了一定的空間。

  《報告》認為,在助貸業務中,監管的重點是資金方。監管機構應對商業銀行進行重點監管,堅決管住資金的最后放款出口,以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監管實施過程中,應避免用“一刀切”的方式誤傷助貸業務。“助貸業務具有混業經營特征,一般涉及或嵌套多項金融業務,形態多樣易變。”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理事會聯席主席兼院長貝多廣說,在此情況下,監管機構應充分考慮不同機構類型、業務類型的差異,具體業務具體對待,給予助貸機構一定的創新空間,以期實現創新激勵和風險防范的協同發展。(郭子源)

(責編:張玫、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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