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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配資和對外擔保“紅線”劃定

昝秀麗
2019年11月15日10:16 | 來源:中國証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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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場外配資和對外擔保“紅線”劃定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紀要》共計12部分130個問題,涉及金融領域的部分包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証券、營業信托、財產保險、票據糾紛案件審理5個方面內容,對其實踐中存在的爭議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紀要》,場外配資合同的效力方面,從審判實踐看,場外配資業務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類配資公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搭建起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的融資業務平台,將資金融出方、資金融入方即用資人和券商營業部三方連接起來,配資公司利用計算機軟件系統的二級分倉功能將其自有資金或者以較低成本融入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賺取利息收入的行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証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對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証券法》第142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

《紀要》指出,關於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效力問題,審判實踐中裁判尺度不統一,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規范。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於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強調,《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作者 昝秀麗)

(責編:史雅喬、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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