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金融

債市境外投資者管理外匯風險更便利了

2019年11月15日08:47 | 來源:上海証券報
小字號
原標題:債市境外投資者管理外匯風險更便利了

  為配合做好國內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優化境外機構債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14日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舉也可推動外匯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外匯風險。

  根據《通知》內容,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使用境內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產品(下稱外匯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則管理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

  境外銀行類投資者可以選擇三種渠道中的一種,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這三種渠道分別為:作為客戶與境內銀行直接交易﹔申請成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會員直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通過主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至於境外非銀行類投資者,可以選擇兩種渠道中的一種,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作為客戶與境內銀行直接交易﹔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通過主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通知》要求,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時,外匯衍生品敞口與外匯風險敞口應具有合理的相關度。外匯風險敞口包括債券投資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變化等。而當債券投資發生變化而導致外匯風險敞口變化時,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相應持有的外匯衍生品敞口進行調整。

  《通知》還明確,根據外匯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境外機構投資者可靈活選擇反向平倉、全額或差額結算等交易機制。平倉和差額結算幣種可選擇人民幣或外幣。

  境內銀行若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業務,應按照外匯交易中心規定,每日報送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信息﹔作為對客戶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業務向外管局履行統計和報告義務。

  境外機構投資者和境內銀行違反《通知》規定,外管局將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與此同時,外匯交易中心應按《通知》要求,做好境外機構投資者交易對手備案、會員入市、主經紀業務和數據採集等市場服務和技術保障工作。(李丹丹)

(責編:王仁宏、章斐然)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