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給“誠實且不幸”的人生存機會

我國目前缺乏完善的征信體系個人破產尚無明確的立法規劃專家詳解
● 所謂個人破產制度,是指個人資產無法清償其債務時,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產並核銷債務的制度。通過對破產申請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確實無能力進行清償的債務進行豁免,並確定破產申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 建立個人破產的目的是保護那些誠信的債務人,使他們不至於因一時的商業失敗或個人財務的混亂,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許他們有基本的生存空間,並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開始
● 如果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面臨的最大難題就是征信問題。個人破產的立法需要必要的社會條件,但現階段我們缺乏完善的征信體系,社會保障系統也不健全,而且其中技術問題也很多,所以目前尚無明確的立法規劃
山雨欲來風滿樓。
去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今年6月22日,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個部門聯合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明確提出逐步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4個多月后,發生在浙江省溫州市的一起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引發輿論關注。此案中,債務人蔡某應對破產企業214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其按1.5%的清償比例承擔3.2萬余元債務。據此,有人表達了自己的擔心,認為個人破產制度正式建立后,其很有可能成為“老賴”的護身符。
“此案在債務減免上有較為嚴格的前提條件,兼顧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利益平衡,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和家庭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但並非我們所說的個人破產案件,其具有獨特性。”有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如果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面臨的最大難題就是征信問題。個人破產的立法需要必要的社會條件,但現階段我們缺乏完善的征信體系,社會保障系統也不健全,而且其中技術問題也很多,所以目前尚無明確的立法規劃。”
推行個人破產制度
謹防老賴逃廢債務
今年8月12日,平陽縣人民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據了解,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調查,蔡某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獲取的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於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願意承擔法律后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
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6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9月27日,平陽縣法院簽發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並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
對此,北京律師肖東平認為,這起案例屬於特殊情況,在沒有破產法律的前提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免責。事實上,由於蔡某不是主債務人,債權並沒有因蔡某的個人破產而消失,因為主債務人依然存在,同時,蔡某在18個月之內仍然需要償還一定比例的債務。
“中國已經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嚴格執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以及在實行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等方面的聯合限制。有些措施對破產人的限制,比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或地區更為嚴格。”肖東平說。
近年來,基於審判實踐中面臨的一系列問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抓好企業破產審判工作的同時,加強了對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探索與研究。2016年,深圳中院完成了《個人破產制度研究》調研報告,並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建議稿)》,該建議稿得到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重視。
今年深圳兩會期間,有18名代表提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議案。目前深圳正積極爭取全國人大支持制定個人破產地方法規或特區法規,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隨著個人征信等條件的不斷完善,一系列制度設計將避免個人破產制度成為“老賴”逃避債務的渠道。
資料顯示,目前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共計1487.67萬人,其中大多拖欠的是銀行貸款。那麼,如果這些人都申請破產並獲得許可,對債權人尤其是金融機構是否會產生影響?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武亦文認為,個人破產制度不會對金融體系造成打擊,相反還將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當前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金融機構無法核銷該筆應收資金,隻能計提壞賬准備,而且每年都要進行。如果有了個人破產制度,申請破產成功,金融機構就可以核銷該筆賬。從這個角度來看,金融機構的資產將更加真實,無效的成本支出也會降低。
個人資產不斷增長
債務清償問題待解
所謂個人破產制度,是指個人資產無法清償其債務時,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產並核銷債務的制度。通過對破產申請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確實無能力進行清償的債務進行豁免,並確定破產申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據了解,個人破產制度發端於古羅馬時期。1978年,美國破產法將消費者破產納入其中。在我國,“破產”這個詞也並不陌生,企業申請破產保護已經建立起了一套相對完善的制度,但個人破產方面一直處於爭論之中。
1986年12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試行)。在這部僅6章43條的法律中,調整主體明確為“全民所有制企業”。
為適應新的情況,1993年,全國首屆企業兼並與破產研討會提出全面修改破產法的動議。1994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著手組織新破產法的起草工作,草案經多次討論、修改,於1995年9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該草案將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業,以及對非法人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自然人。但是由於種種原因,該草案最終並未付諸審議。
1991年4月,民事訴訟法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在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未規定自然人破產還債程序。
2006年8月27日,企業破產法經審議通過。該法將適用范圍限定為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和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企業法人。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這意味著,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破產對本法規定的適用,由有關法律規定。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資產不斷增長,個人和家庭參與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貸款消費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造成的個人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有發生。
“當前個人破產法的立法條件已經比較成熟,根據國際經驗,可考慮引入個人破產制度,制定個人破產法。”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胡功群說,2018年數據顯示,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228元,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9251元,這足以說明我國個人財富增加明顯。此外,信用卡逾期半年未清償信貸總額為788.61億元,迫切需要解決個人債務清償的問題。
違法討債屢禁不止
制度建設亟待完善
在我國,傳統觀點普遍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據武漢律師陳勇介紹,從法律角度來說,債務的訴訟時效為20年,如果超過了有效訴訟時期,那麼在法律上債務還是免責的。同樣,我國法律不強制執行“父債子還”,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隻要子女放棄繼承,就不必擔責相應債務。
從某種程度上說,個人破產制度是為了給“誠實且不幸”的人一個機會。據深圳律師劉學峰介紹,申請破產后,對於破產人的日常生活也有著相對嚴格的限制。個人宣布破產並得到核准后,破產人必須披露全部財產及債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有價証券、智慧財產權等,並立即將其所有的資產交給受托人管理,用於清算還債,不得有隱瞞、轉移等行為,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法院會登記個人所有資產和債務,然后拍賣所有價值的資產。
不僅如此,破產后的個人收入將受到監管,常用的標准是保証個人和子女的日常消費,多余的錢需要用來償還債務。個人不能奢侈消費,不能打車和坐飛機,直到還清才可以自由支配個人收入。“個人破產跟對待老賴的方式差不多,不僅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信譽也將遭受重創,在法律所規定的破產期限(一般4年至5年)內,不僅隻能過著最清貧的生活,還得神經緊繃隨時還債。”陳勇說。
既然破產之后還要接著還錢,那麼這項制度的意義在哪裡?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郭澤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債務人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失業或創業失敗而無法還債,另一部分是惡意欠債,在借錢的時候就沒有打算還。不管有沒有個人破產法,惡意債務違約人都不會主動償付債務。讓誠信的債務人利用個人破產制度取得收入來還債,跟債務人逃債后完全無法償還債務相比較,此舉可以降低債權人的損失。
“現在債務的追討方式五花八門,各種違法手段屢禁不止。如果能真正建立起個人破產制度,這種情況會有相當程度的緩解。通過法律的手段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有序分配,對於債權人也是一種有效的止損方式。”郭澤強說。
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損毀,其中大量的商品房貸款都尚未還清,由於我們國家沒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夠依據破產程序,對於那些確實無力償還房屋貸款的個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債務,銀行也不能夠依法核銷相關貸款。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運書認為,如果有了個人破產法,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並得到重新做人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后四處逃債甚至自殺的現象。
“建立個人破產的目的是保護那些誠信的債務人,使他們不至於因一時的商業失敗或個人財務的混亂,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許他們有基本的生存空間,並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開始。”張運書說。(王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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