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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18個月推出34項對外開放舉措  支持更多達標外資機構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劉 琪
2019年10月17日08:57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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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銀保監會18個月推出34項對外開放舉措 支持更多達標外資機構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2018年以來,銀保監會陸續提出一系列銀行業、保險業等對外開放新舉措。今年5月份銀保監會繼2018年宣布15條銀行保險業開放措施之后,又在2019年5月1日再次宣布了12條新的對外開放措施。此后,今年7月份,銀保監會研究發布7項對外開放新政措施。至此,18個月以來,銀保監會共推出34項對外開放舉措。

去年4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消息表示,要加快落實銀行業和保險業對外開放舉措,包括四個方面:其一,推動外資投資便利化,包括取消對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對商業銀行新發起設立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設置限制﹔鼓勵信托、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等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引進境外專業投資者﹔將外資人身險公司外方股比放寬至51%,3年后不再設限。其二,放寬外資設立機構條件,包括允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有子行和分行,以及在全國范圍內取消外資保險機構設立前需開設2年代表處的要求。其三,擴大外資機構業務范圍,包括全面取消外資銀行申請人民幣業務需滿足開業1年的等待期要求,允許外國銀行分行從事“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業務,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單筆人民幣定期零售存款的門檻至50萬元,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來華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和保險公估業務。其四,優化外資機構監管規則,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實施合並考核,調整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管理要求。

為確保上述措施及早落地,監管部門一並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放寬外資銀行市場准入相關事項的通知》和《關於放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范圍的通知》。前者明確允許外資銀行可以開展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管理行授權中國境內其他分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多家分行營運資金採取合並計算。后者則明確放開保險經紀公司經營范圍,與中資一致。

此后的今年5月份,銀保監會又推出12條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新措施。包括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同時取消單家中資銀行和單家外資銀行對中資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取消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信托公司的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在華外資保險公司﹔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的要求﹔鼓勵和支持境外金融機構與民營資本控股的銀行業保險業機構開展股權、業務和技術等各類合作﹔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同時放寬中資和外資金融機構投資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等。

今年7月份,銀保監會研究發布7項對外開放新政措施。一是,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二是,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三是,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四是,支持外資全資設立或參股貨幣經紀公司﹔五是,縮短外資人身險公司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至2020年﹔六是,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七是,放寬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給擴大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日前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兩部條例的修改,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准入條件,豐富了外資銀行的商業存在形式,為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了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兩部條例的修改還進一步擴大了外資銀行的業務經營范圍,降低了部分業務的准入條件,為外資銀行展業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

銀保監會首席律師劉福壽10月15日在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快推進《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的修訂完善,進一步優化銀行業、保險業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活力,豐富金融服務和產品體系,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進程,共同構建更加開放、互利共贏的金融市場。

(責編:史雅喬、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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