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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話題引熱議 如何規避老賴逃債?

陳鵬
2019年10月16日09:14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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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個人破產話題引熱議 如何規避老賴逃債?

  “浙江溫州,浙江溫州,江南皮革廠倒閉了……”幾年前,一段神曲走紅網絡,“黃鶴老板”逃債的真假一度成為熱門話題。近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進行了介紹。在一些公開的評論中,此案被視作個人破產制度的“破冰”或試水。

  10月14日,賈躍亭債務處理小組發布聲明稱,賈躍亭已於美國當地時間10月13日根據美國相關法律第11章主動申請個人破產重組。而賈躍亭在國內的債務尚未清償完畢,兩相對比,又帶動了個人破產話題的走熱。

  溫州“准個人破產”試點能否全面推廣?如何規避趁機逃債的老賴,趨向興利和除弊的平衡?伴隨著互聯網金融興起而產生的“年輕老賴”們該如何正視個人信用?新京報記者採訪了法律、金融界人士。

  個人破產制度大事記

  2018年10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報告關於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時強調,“基本解決執行難”正處於攻堅克難、決戰決勝的最后關鍵時期,也到了推動長遠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窗口期,並為此建議完善執行立法,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這一建議讓個人破產制度再次引起公眾和學界的關注。

  2019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最高法副院長李少平介紹,綱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現的新表述、新舉措,比如“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引發關注。

  6月22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10月9日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平陽法院辦結的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進行了介紹。

  個人破產制度破冰意義何在?

  專家表示,社會對個人破產制度的需求愈發急迫,可彌補制度短板。

  “隨著個人負債率的高企及個人創業的勃興,越來越多的人背上了巨額債務。”在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看來,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個體創業創新激情,也無法有效應對個債批量逾期后的處置善后問題,整個社會對個人破產制度的需求正愈發急迫。

  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其中,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浙江法院網9月12日刊載來自浙江法制報的文章稱,在破產法尚未修改的情況下,溫州、台州兩地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積極探索個人債務清理,為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浙江經驗。溫州中院公布的《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明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定義為執行中的特別程序(非審判程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曉薇律師認為,溫州中院公布的《實施意見》具有重大積極意義。從債務人的角度來講,可幫助債務人重拾希望,再次回歸社會經濟生活。在債務人經濟好轉情況下,承諾清償相當比例的債權,對於債權人來說,也會抱有希望,部分債權未來可期。如果發現債務人惡意逃債等不誠信行為,債權人可以恢復執行原債務額等,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了全面保護。而基層法院的執行案件長期、大量積壓,給執行工作帶來巨大阻礙。《實施意見》的出台,可以使相當部分執行案件轉為個人債務清理案件,節省司法資源,樹立法律權威,體現法律人文關懷的熱度。

  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披露的案件中,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蔡某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經4名債權人了解和同意后,蔡某僅需償還3.2萬元,便有機會在3年后恢復個人信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溫州平陽的案件值得肯定。因為要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必須彌補現在隻有企業能夠申請破產,而自然人包括投資者、消費者和企業家不能申請破產的制度短板。在劉俊海看來,很多人參與創業、創新活動,有的人經歷了創業失敗,得包容他們,讓他們能夠有東山再起的機會,看到生活的希望。借鑒國際上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先進經驗,允許自然人依法申請破產,了斷債權債務,以便東山再起,很有必要。

  如何規避趁機逃債的老賴?

  專家建議明確破產濫用的刑事責任,通過立法構建個人破產的制度框架。

  “破產”這一源自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債務人資不抵債、不能清償所有到期債務時,可由法院協調,讓債務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后,將其所有資產在債權人處平均分配。法律學者繆因知認為,破產制度顯然更照顧債務人的利益。

  而和個人破產制度相伴而生的一個疑問是,如何規避趁機逃債的老賴?

  在前述案件中,債務人蔡某宣讀了《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同時承諾,清償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債權人也明確,六年期內若發現債務人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劉俊海認為,興利就面臨著除弊的問題。他不否認會出現一些老賴趁機逃避債務、假破產真逃債的可能。現在的企業破產法落實當中,同樣也有這個問題。但這些不是衡量這個制度要不要建立的一個標准。“個人建議,為了興利除弊,還是要依法出台個人破產法,但首先要明確,不是老賴都能享受破產法保護,僅限於那些誠信、合法經營又沒能力清償債務的自然人。有的老賴有能力清償債務,把騙來的錢雪藏在別人找不到的地方或者國家,最后回過頭來申請個人破產法保護,這不能被允許,必須把所有財產拿出來清償。即使享受個人破產保護,后來被發現啟動破產前雪藏大量財富,還得拿出來分給債權人。”

  劉俊海還表示,濫用破產的非法逃債不是一般的失信行為,是犯罪行為。他建議,下一步不僅要出台個人破產法,還要修改刑法典,把自然人破產濫用的刑事責任也寫進去。“這樣就沒人敢,也沒人會濫用破產制度了。”

  陳曉薇用溫州的實踐做了解釋。她認為,《實施意見》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納入基本原則。條文明確規定,債務人的不誠信行為將導致的可能結果是恢復原債權額度執行。另外,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中會設立“管理人制度”、“債權人會議制度”等,管理人負責對債務人進行盡職調查,核查相關情況是否屬實,制作債務人及家庭財產狀況報告等,從操作層面給予保障。

  “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中,債務人會將其獲益(即減少的債權、恢復個人信用、重新參加經濟生活等)與不誠信行為導致的可能結果(即恢復原執行額度、再次列入不誠信被執行人、經濟生活受限等)相比較,相信債務人會選擇前者。”陳曉薇說。

  在繆因知看來,前述溫州平陽案件的做法只是體現了個人破產制度的部分功能,要想形成具有完整效力的破產制度,仍有很長的路要走。首先需要通過立法來構建個人破產的制度框架。而如何全面有效地平衡破產債務人和債權人、債權人和債權人的利益,仍然需要立法者根據客觀實際以及制度環境來審慎推進。

  薛洪言認為,就現階段來看,國內的個人征信環境有了顯著進步,但對債務人的約束力仍局限於信貸領域,尚未建立起系統的社會誠信環境應用約束體系,個人破產制度落地條件不算成熟。綜合來看,應當立法先行,先把制度和規則立起來,在落地執行過程中,初期可適當從嚴,后隨著社會誠信體系的優化改善逐步放鬆,力求用其利減其弊。

  如何對待“輕齡老賴”群體?

  專家表示,不需要特殊處理,年輕人要清楚信用積累的不易。

  近些年,隨著互聯網金融等業務的發展,信貸的觸角得到極大延伸,而“過度負債、無力償還”的現象也時常在收入來源單一的年輕人,甚至無收入來源的學生群體中出現。例如,颍上縣人民法院4月19日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顯示,曹某某身份証上出生日期為1998年,執行標的為17.67萬元及利息。

  融360曾發布消費調查數據顯示,我國90后在借貸市場上的佔比高達49.31%,在亞洲同齡人中排第一。這其中有29.6%的人使用消費貸款,就是為了償還其他貸款。

  在個人破產制度的安排中,“輕齡老賴”群體是否需要特別關注?陳曉薇認為,這一部分人,年齡相對較小,如果因為網貸等無法償還,很多人會對生活失去希望,有的會選擇逃避,有的甚至可能選擇輕生來擺脫壓力。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能給他們重燃生活的希望。就《實施意見》來看,已經給予這部分人相當的可期利益,且法律並不能窮盡所有個例,所以並不需要特殊處理。

  “年輕老賴常因高消費,超越自己的償還能力。我想原則上,不能說企業家適用了,大學生不適用,恐怕也不合適,涉及公民平等的問題。”劉俊海說,年輕群體、大學生不能隨便消費,還不完債就可以耍賴。“要重新積累信用挺不容易的,必須告訴別人你被宣告破產了,將來個人的高消費要受限制。所以,不是難言之隱、一破了之,要清除這種錯誤觀念。”(記者 陳鵬)

(責編:史雅喬、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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