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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生物摘牌 受損股民后續索償之路有多難

王仁宏
2019年10月16日08:31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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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T長生最近一次停牌近7個月后,深交所正式決定長生生物股票終止上市。*ST長生也因此成為A股市場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第一股。

據深交所網站10月8日發布公告,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10月16日起進入為期30天的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將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ST長生股票價格從去年7月13日之后保持下跌趨勢

回顧事件,從去年7月假疫苗事件爆發,長生生物在先后經歷輿論質疑、監管部門調查、期間暫停上市,最終被終止上市。前后一年多的時間中,其股票(*ST長生)價格從2018年7月13日的最高價25.3元跌落至停牌前最后一個交易日2019年3月5日的1.51元,跌幅達94%。

據東方財富Choice數據的統計顯示,截至2018年7月10日,*ST長生的股東為2.48萬戶。對於目前仍未“出坑”的投資者來講,這最后的30天將成為他們止損的最后期限。30天中,投資者依然要面臨市場10%的漲跌幅限制。

在資本市場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監管方向與背景下,這不會是最后一隻。長生生物作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第一股,在體現監管意志與態度同時,實際上也開啟了一個完善投資者保護的契機。

投資者存量巨大 維權現狀不容樂觀

一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資本市場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中國証監會更是將中小投資者保護作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推動建立符合中國市場實際的集體訴訟制度,完善証券侵權民事賠償訴訟制度,健全示范判決等機制,研究建立投資者專項賠償基金等方向上不斷探索,堅持不懈完善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

今年,在原有設立的投資者保護局、証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証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的保護體系基礎上,証監會又特別設立“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並宣布成立投資者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由証監會主席易會滿直接擔任組長,進一步加強對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盡管如此,面對中小投資者眾多且高度分散的資本市場,我國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任務依然十分艱巨,投資者維權現狀不容樂觀。

目前,我國有超1.5億投資者,95%以上為持股市值在50萬元以下的中小投資者。在因企業造假、違法而遭受損失之后,部分投資者會考慮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維權。

這些投資者的維權情況如何?根據中証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在2018年底針對A股中小投資者知權、行權、維權現狀做的一次全國性的調查中發現,投資者主動維權意識不足,“畏難”情緒嚴重。調查顯示,約七成的投資者在損失后會想到維權,但實際中大概率會放棄維權,僅有約四成投資者堅持維權。其中,僅有一成的投資者能夠堅持到最后並維權成功。

是怎樣的的原因導致投資者維權成功率如此之低?在漫漫維權路上,僅剩的一成投資者又經歷了哪些困難險阻?

投資者闖關維權路

前置條件:被告主體是否被監管部門處罰

通常,法院在受理這些案件時,需要一個重要的前置條件:被告主體已經受到有關部門明確的處罰決定。具體來看,根據《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規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日起,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

3.虛假陳述行為人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作出刑事判決已生效。

在滿足上述條件之后,投資者便可通過律師等專業人士向法院提請訴訟。但是,考慮到不同案件的涉案規模、主體情況等繁雜原因,法院需要時間來對案件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往往會延長立案的時間。

困難一:投資者專業知識匱乏,投資需依賴律所等專業機構

投資者可選擇的維權路徑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投資者主要的求償途徑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三類。相對來講,訴訟雖然在程序上最為繁瑣,但確最具法律效力,投資者能在審理之后得到最大的法律保障。因此,大部分中小投資者在面對類似長生生物這樣的案件時,通常會考慮通過律師、律所等專業機構來進行。律所在了解案件情況和投資者需求之后,會對案例進行評估,並對被告主體一致的案件進行集納,通過“集體訴訟”的形式向法院進行申訴。

在此過程中,一方面投資者因缺乏法律專業素養,在前期取証、被告人確立和索賠金額設定等必要程序的處理上高度依賴律所等專業機構﹔另一方面,因為涉案規模、取証難度、律所自身人力等各方面限制,律所通常會對案件進行評測,成功率較高的案件最終才會提交向法院,存在“挑肥揀瘦”的情況。

困難二:法律判定缺乏相關細則 ,法院面臨“無法可依”的窘況

在一些情形下,即使案件最終可以成功提請到法院面前,仍然要面臨因相關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缺乏而 “無法可依”的情況,最終可能導致法院無法對案件作出判定。

由於法律的滯后,當前實施的《証券法》(2014年版)已難以適應目前資本市場的各類“作弊”行為。就目前情況看,《証券法》雖然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這兩種行為都是明文禁止的,但也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並不完善,法院在審判時缺乏具體支撐。據了解,目前操縱市場類索賠的官司仍無成功案例。

相對而言,虛假陳述引發的証券民事訴訟賠償案件,因為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因此大多勝訴的案件多集中在涉虛假陳述被告主體的領域。

如今,在監管日益趨嚴、、市場加速出清、主體風險逐步暴露的背景下,法律依據的缺乏,將會直接影響司法機構對案件的處理效率。舊案未果、新案又來,在一定程度上,因基礎制度的不完善所導致的案例積壓問題,最終也會轉嫁到整個司法系統上,造成對現有司法資源的浪費。

困難三:索賠時間較長,散戶面臨高昂的時間成本

在成功的開始走入司法處理的程序后,由於缺乏司法解釋、舉証困難、異地索賠不便等因素,將不可避免的提升案件審理的復雜程度。投資者因此將要面臨的是漫長的審理等待期。

等待期有多長?結合此前的媒體報道、投資者以及律師反饋情況看,近年來類似長生生物的案件,大多數投資者的索賠之路都要耗費兩年及以上的時間。

例如:2012年,浙江股民顧鬆庭為與寧波富邦証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從提起訴訟到一審結束,耗時2年。

2013年,重慶某股民與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証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從2011年7月重慶股民購買該公司股票,到2015年8月二審完成,耗時4年。

2016年,北京某股民與北京無線天利移動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証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投資者於2015年6月購買股票到2017年12月底二審完成,耗時2.5年。

而在等待之后,投資者依然要做好因上述原因,導致訴訟失敗的心理准備。

困難四:被告提起上訴、資不抵償等情況或導致后續執法難度較大

經過漫漫長路,投資者終於將迎來法院的審判結果。至此,維權之路結束了嗎?除去敗訴的可能,投資者在勝訴之后,依然要面對可能出現的被告人不服審判結果提起上訴、資不抵償無法一次性履行的情況。

以這次的長生生物為例,去年十月長生生物就因疫苗造假被監管部門罰沒91億元。當前*ST長生市場總值為14.7億,在不知其是否履行完畢前述罰沒決議情況下,其后續對受損投資者的償付能力恐怕也難以估計。目前,監管層也未披露對91億元罰沒資金的使用賠償細則。

如此,面臨一輪輪的考驗,這一成成功維權的投資者,能走完這漫漫維權路實屬不易。無法估量,對於資金存量並不寬裕的部分中小投資者來講,長時間的資金缺位會對其生活產生怎樣的負面影響。

投資者維權呼聲

長期來看,完善資本市場法律體系,尤其是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不僅關系著投資者個人的利益,也關系著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

在一次次企業造假行為被揭露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群眾一次次對於証券領域司法制度的討論。

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無外乎都是呼吁加大對違法主體的依法處罰力度,呼吁加大對違法企業的執法力度,以及呼吁加大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這些呼吁背后,反映的是証券領域法律基礎制度的滯后,以及市場對制度完善的熱切期待。

一般來說,一個成熟的監管體系,不僅要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體法律義務及行為,更要在其未能履行必要義務時對受損害的投資者提供充分及時的救濟與賠償。

誠然,我國証券市場成立至今隻有近29年,相比較歐美等發達國家動輒200多年以上的演進時間,可謂進展飛速。站在目前全球經濟下行、國內外充滿不確定因素、全球各國進入“負利率”的當口,中國仍然保持穩定的經濟增速,憑借著穩健的金融環境和廣闊的市場內需,成為外資眼中的“優質資產”。

也正因如此,中國股市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歷史契機,可以肩負起優化資源配置、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歷史重任。因此,繼續強化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體法律義務及行為,維護好國內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構建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國內外各方投資的基礎制度迫在眉睫。

最后,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仍要繼續保持對市場的敬畏之心,不斷提升分辨投資風險的相關專業素養以及維權意識,在分清“被騙”和投資失敗的兩者區別的基礎上,勇敢利用合法途徑積極維權。 

(責編:王仁宏、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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