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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審結: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平衡

2019年10月13日09:19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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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13日電 (記者 史雅喬)日前,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審結。浙江溫州中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通報: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蔡某月收入4000元、資產不到5位數,最終與4名債權人達成諒解,承諾按1.5%的清償比例在18個月內一次性還清,實際最后償還債務3.2萬元。

今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

從判例角度看,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是有具有普適性?在對債權人和債務人權益保護上體現了哪些重要標准?未來,在實時個人破產制度的過程中又還有哪些值得厘清之處?

專家指出,溫州這起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有其獨特性,在債務減免上有較為嚴格的前提條件,兼顧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利益平衡,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和家庭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有其獨特性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國教授認為,溫州這起案例屬於特殊情況,在沒有破產法律的前提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免責。由於蔡某不是主債務人,而是擔保人,僅持有破產企業股權1%,因此214萬余元的債務讓其連帶清償,於情理上不合。

我國自古以來認為“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對此,王衛國表示,我國的《民法總則》出台后,這樣的說法發生了變化:債務的訴訟時效為20年,如果超過了有效訴訟時期,那麼在法律上債務還是免責的。同樣,我國法律不強制執行“父債子還”,根據《繼承法》,隻要子女放棄繼承,就不必擔責還債。

事實上,在這起“個人破產”案中,債權並沒有因蔡某的個人破產而消失,因為主債務人依然存在,同時,蔡某在18個月之內仍然需要償還一定比例的債務。

債務人誠信但陷入嚴重財務困境是債務減免前提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雁峰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個人破產”案的結果實現的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利益的平衡。在這起“個人破產”案中,一是經過財產調查后發現,債務人確實生活困難,無力償債﹔二是債務人提出自願還款安排並征得全體債權人的同意,同意對部分債務進行減免。這樣可以有助於保障債務人的正常生活。在保護債權人方面,一方面要求債務人必須誠信,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誠信、虛假陳述,則需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在未來的六年內,債務人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時,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多位專家在接受採訪時指出,從這起“個人破產”案的結果不難看出,對於誠信又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債務人,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后四處逃債甚至自殺的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制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同時,法律給予個人重新開始的機會,說明我們允許失敗,接受失敗,從而激發個人創造力,對我國營商環境的改善和優化有著積極作用。

未來個人破產需進一步厘清前提條件

張雁峰律師強調,未來個人破產法在制定實施時,還需要重點厘清個人破產的前提條件,將一些情況排除在外,比如明知無力償還而惡意欠債的,不能進行個人破產﹔另外還要建立配套的個人財產報告制度和個人征信系統,從而形成完善的監督機制。

王衛國指出,目前,我國《個人破產法》尚需要在免責制度的問題上慎之又慎,例如:年限,條件,個人信用的修復等等。

“溫州‘個人破產’案的順利審結是一個成功的案例,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讓我國未來制定《個人破產法》更有信心。” 王衛國如是說。

(責編:任妍、孫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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